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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護權益》廢刑責 受害者可提民事求償

2015/03/08 06:00

〔記者張筱笛/台北報導〕行政院人權推動小組委員的陳淑貞律師指出,國家以通姦罪規範夫妻貞操,猶如將國家之手,伸進家庭事務,嚴重侵害人民的身體權與隱私權。但觸犯通姦罪者多判處六個月以下徒刑,多數人選擇易科罰金,鮮少人因通姦而入監,受害人也可另循民事訴訟程序,向對方求償,因此通姦除罪化,對受害人的權益影響不大。

常淪報復武器 反成永遠傷痛

陳淑貞打過許多通姦官司,她說,通姦罪經常淪為夫妻私相報復的武器,控告通姦罪其實難以修復婚姻,反倒成為雙方無法抹滅的傷痛。

長期關注婦權議題的岳珍律師指出,通姦罪的成立要件非常嚴苛,除非當事人主動承認,或原配掌握有力證據(如捉姦在床、保險套),倘若只是同住一屋簷下,法官無法判定是通姦。

岳珍表示,法律規定通姦者處以一年以下徒刑,但大都只判處六個月以下徒刑,且可以易科罰金,實務上幾乎無人因通姦而入監服刑,受害者其實可依循民事訴訟途徑,向對方請求精神損害賠償。若廢除通姦罪,受害人的實質權益並無損害。

台灣大學法律系教授李茂生則認為,通姦罪只是象徵性罪責,象徵著「家庭是神聖不可侵犯」,外遇與否涉及人性與情感,並非純理性之選擇,不是法律所能制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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