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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憲 NCC法失效 緩衝兩年

2006/06/26 06:00

解釋文最快本週四公布

〔記者劉志原、賴仁中/台北報導〕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組織法將遭大法官會議宣告違憲,解釋文最快本週四公布,為避免衝擊過大,大法官將不宣告NCC法立即失效,而是予兩年緩衝期,若兩年內未修正即無效,NCC正式成為違憲機關,在此之前,NCC則為準違憲機關。

大法官會議認為,NCC為隸屬行政院的獨立機關,但NCC法第四條卻明定NCC委員依政黨比例產生再由立法院同意任命,侵害行政院長人事任免權,且NCC法第一條明定應謹守黨政軍退出媒體之精神,第四條卻又規定依政黨比例組成NCC,已違反憲法權力分立及法律明確性等原則。大法官會議認為NCC負責廣播電視、通訊監理等工作,應屬行使行政權,依據行政、立法、司法、考試、監察五權分立及責任政治原則,NCC應隸屬行政院,行政院對NCC應有人事任免權。

侵害閣揆人事權是關鍵

但NCC法第四條卻規定,行政院長僅能提名依立法院席次政黨比例產生的委員,再移請立院同意任命,且對於不適任的NCC委員也無免職規定,大法官認為,行政院長人事任免權已遭侵害。

此外,NCC組織法第一條規定,NCC法是為落實憲法保障的言論自由,謹守黨政軍退出媒體精神,但第四條中卻規定依政黨比例產生委員,已違立法精神,且可能造成無政黨背景者無法參與NCC,大法官認為NCC法第四條已違反權力分立、責任政治、平等原則等憲政精神。

此外,第十六條關於覆審制度,對於遭新聞局處分的廣電事業訂有不同救濟管道,造成一國兩制,有違法之安定性原則,預計也將遭宣告違憲。

大法官會議原擬宣告NCC組織法自作成解釋日起立即失效,但依法須有全體十二位大法官三分之二即八票同意才可公布,雖已有過半數大法官認定NCC法違憲,但離門檻仍差一至二票,因此傾向折衷訂定兩年落日條款。

大法官原有十五位,其中楊仁壽已轉任公懲會委員長、城仲模日前請辭,另彭鳳至因夫蘇永欽為NCC主委而迴避,故由十二位大法官審查。

〔記者王平宇/台北報導〕針對NCC釋憲結果即將出爐,行政院發言人鄭文燦昨日表示,政院還不知道大法官會議的釋憲結果,但不論司法院大法官會議做出何種決定,政院都將予以尊重;不過,政院仍期盼NCC運作能回歸客觀中立原則,而不是現在這樣依照政黨比例推派,讓NCC「備受各界質疑」。


依五權分立原則 NCC真調會都違憲

記者劉志原/特稿

NCC組織法及三一九真相調查委員會條例,均欲設立獨立機關,但兩法卻先後被大法官認為違憲,NCC屬行政院行政權,真調會則屬立法院調查權,大法官依據最簡單的五權分立原則,認定兩法違憲。

我國為五權憲政制度,設有一府五院,五權分立相輔相成且相互制衡,在此原則下,沒有任何機關能獨立於五院之外,否則即無任何單位可予監督,恐成太上皇機構。

在五權憲法架構下的獨立機關,並非指獨立於五院之外,而應是「功能上」的獨立,其人事、經費及與其他機關互動,仍應在五權分立原則下運行,若要設置「組織形式上」的獨立機關,則屬於憲法層次,應透過修改憲法解決。

NCC即為隸屬行政院的獨立機關,但NCC委員卻依政黨比例產生再由立法院同意任命,這也是大法官認為侵害行政院長人事任免權的主因。

以大法官對真調會條例做出的釋字五八五號解釋為例,解釋文即指出,真調會的設置,屬行使國會調查權,不可違民主原則、權力分立及比例原則等精神,依此意旨,任何機關的設置,都須無悖於上述意旨與原則,否則即屬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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