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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院版監督條例 兩階段國安審查 虛有其表

2014/04/06 06:00

〔記者鍾麗華/台北報導〕行政院版「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訂定協議處理及監督條例草案」雖稱納入兩階段國安機制審查,不過,學者質疑,在談判前,國安會、行政院就參與討論,且同意後才著手談判作業,在此之下,怎可能審查不過?國安審查根本就是「虛有其表」、「行政自我審查」。

國安審查 根本就是「行政自我審查」

根據政院版兩岸協議監督條例第九條規定,協商議題之業務溝通有相當進展時,應將協議提報國家安全審查機制。初審由行政院指派政務委員,邀集國安會、國防部、陸委會、中央相關機關及學者專家,召開會議審查;複審由國安會審查。陸委會主委王郁琦前天在行政院記者會上解釋國安審查的時間點,是在「談得差不多,還沒有簽署前」進行。

成功大學法律系教授許忠信說,李登輝總統時代,與中國談判或加入WTO前,都經由國安會等相關單位討論後,確認無國安疑慮,才開始對外洽談,這是原就存在的行政作業程序,政院版是假借審查之名來「唬弄」人民。

許忠信質疑,談判前,已經過國安會、行政院同意,如果等到「談得差不多、協議簽署前」才進行國安審查,而且仍由行政院與國安會召開,這樣審查會不過嗎?政府會自己「打臉」嗎?如此根本是自我裁判。以服貿開放第二類電信為例,多名台大電機系學者出面警告危及國安與資安,馬政府卻仍執意將國資、個資全數送給對岸。

東華大學教授施正鋒也強調,行政部門在協議規劃、草擬階段一定會找國安部門討論,作為談判前的準備,國安機制屬行政內部作業,因此無須入法,也不能稱之為審查,因為審查應由國會議員來做。但政院版卻扣上國安審查的大帽子,企圖混淆視聽,放任行政權「凌虐」國會權,與人民要求的國會監督的聲音背道而馳。

施正鋒指出,雖然政院版的國安審查,表面上邀請專家學者參與,但以行政部門的習慣,專找可以護航的專家學者,作為政策背書之用,卻不願意找不同意見的人。有多元意見,協議與政策才比較安全,減少出事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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