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家人身後事 仍適民法規範
〔記者劉志原/台北報導〕出家人出世不問世事,強調六根清淨,慈悲為懷,不過有關身後大事的爭議,仍不脫民法規範。
寺方若自行收受遺產 恐涉侵占罪責
前高等法院法官范清銘律師就說,血親不因出家而改變,出家眾過世後,關於繼承仍與一般民眾一樣,適用同一部民法,法定繼承人不因被繼承人已出家,而因此喪失繼承權,如果出家人名下有財產,過世後,還是得由其「俗世」親屬繼承,他強調,若寺方自行將出家眾遺產收歸寺方,恐遭刑法侵占罪究責。
范清銘反問,如果寺方對出家人遺產有支配、繼承權,那麼,寺方是否也願繳遺產稅?一位資深民庭法官也說,如果出家人生前有負債、欠稅,寺方是否也願意代為償還?范清銘強調,這一切還是得回歸到民法,由法定繼承人處理。
這名法官強調,民眾出家後,法律上的權利義務,不會因出家有所改變,出家後,其工作、言論、遷徙、納稅、服兵役等權利義務,及與家人親屬間的監護、繼承關係,均與出家前相同,在法律上,出家後所能改變的僅是「姓名」。
僧尼出家,或許代表與其俗家親屬脫離了經濟上的權利義務關係,老、病、死均交給寺方負責,也就順理成章將財產交由寺院處理,但這並不代表寺方就是僧尼的繼承人。
法界人士指出,除非出家人在生前立遺囑,聲明將遺產交由寺院處理,否則其遺產仍是由俗家子女全額繼承,反之,出家人也有權繼承其俗家父母的財產,因此,寺方不僅無權代出家眾的家屬處理其遺產,就連出家眾喪禮的奠儀,家屬也有權收受,過去曾有家屬與寺方上法院爭奠儀,寺方遭判敗訴的案例。
而出家人生前立遺囑,也必須符合民法,不得侵害繼承人的特留分。立法委員陳根德服務處諮詢律師徐立信指出,即使出家人遺囑指定遺產留給寺方,但依據民法,兒女仍有特留分,可以主張相關權利,拿回全部遺產的二分之一,如果沒有立遺囑,家屬可以拿回百分之百的遺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