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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面人致人於死 最重死刑

2005/05/19 06:00

〔記者楊政郡、賴仁中╱綜合報導〕在蠻牛、保力達B部分飲料下毒的歹徒,在飲料罐外貼上「我有毒、請勿喝」警告字條,法界人士認為這就好像高喊「看鏢!」鏢刀還是飛過去致人於死,一樣是觸犯殺人罪。台中地檢署原就打算以「不確定殺人故意」偵辦,但昨天深夜傳出一人死亡後,更確定將以殺人罪偵辦。

刑法「公共危險」罪章中的「流通食品下毒之罪」,是兩年前新增法條,是針對千面人危害公眾安全的犯罪手法,特別修訂的「千面人條款」,內容如下:

對他人公開陳列、販賣之飲食物品或其他物品滲入、添加或塗抹毒物或其他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將已滲入、添加或塗抹毒物或其他有害人體健康之飲食物品或其他物品混雜於公開陳列、販賣之飲食物品或其他物品者亦同。因而致人於死者,可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於未遂犯也要處罰。

台中地檢署原就表示,不會因為歹徒有「警告字眼」,就可以免除刑責,而且蠻牛事件所摻入毒物為氰化物,屬於劇毒,喝一口就會造成休克及死亡結果,以千面人條款來治罪太輕了,如今有人受害死亡,就會以殺人罪偵辦,可處以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至於受害廠商,法界認為目前看不出有處置失當、違反刑法之處,但不排除業者適用消費者保護法「無過失責任」規定中,應負連帶賠償責任的對象,受到毒害的消費者或可依此提起民事賠償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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