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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資公司 個人年利率最高20%

2007/11/01 06:00

〔記者蘇永耀、梁世煌/台北報導〕為規範地下金融,行政院院會昨通過「融資公司法草案」,開放非收受存款的融資公司得以設立,對自然人的融資性交易年利率不得超過二十%、非自然人不超過三十%。

草案並合理規範催收行為,但規定融資公司或其受雇人進行催收行為時,不得對客戶有強暴、脅迫、侵害隱私權等不當催收行為,違者處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上兩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按次處罰。但催討過程若有違反刑法或其他法律規定時,另依相關法律規定議處。

融資公司設立門檻,將由金管會訂定或調整。金管會銀行局副局長鍾慧貞表示,這規定是保留彈性,但融資公司資本額不可能太小。以九十五年度情況來看,資本額逾五十億元的融資性交易、租賃業務公司有四十八家。

對此新法,金管會說,公司法規定除銀行、保險公司及當鋪業外,一般公司都不得以放款、保證及票據貼現為業。但另方面,國內從事租賃、應收帳款收買等業務的民間融資業者,若對客戶提供融資時,則需開立發票,徒增業者交易成本和困擾,也難滿足社會大眾和企業的融資需求,才有立法的必要。

金管會銀行局官員指出,開放融資公司設立,是把過去難以管理的地下金融地上化,金融風險管理可望更加落實。

草案規定融資公司除經營融資性交易外,得經營融資性租賃、應收帳款收買、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的業務。另,經營放貸等融資性交易,以利率計價者,對自然人為融資性交易,年利率不得超過週年二十%;非自然人為融資性交易不得超過三十%。

至於在債務催收及賣斷方面,金管會表示未來將不會比照銀行法辦理,而是在融資公司法中另闢專章明訂遊戲規則,因為目前銀行法中對債務催收的相關規範並不明確,在融資公司法中另行載明法條,較有利於管理。

〔記者高嘉和、劉慶侯、邱俊福/台北報導〕苦等十多年,融資公司法草案總算要跨出政院大門,租賃業者都表歡迎,但更期待主管機關應參考美、日等先進國家作法,融資公司資本額門檻不應太高,否則立法美意就會成空談。

租賃業者:門檻不能過高

至於合法融資公司成立後,坊間的地下錢莊是否還有生存空間?或是願意翻身成為合法融資公司?許多地下錢莊業者異口同聲表示:「那是為銀行業者另闢蹊徑,暫時不考慮,以不變應萬變!」業者並提出「資本不夠、手續繁複、利薄風險高、索債不易」四大理由作為回應,他們認為地下錢莊「利息雖高,但小額借貸迅速」,所以有一定生存空間。

警政署則表示,未來融資公司主管機關為金管會,警方並沒有行政檢查權,但仍將監控是否有合法掩護非法的行徑,並持續掃蕩地下錢莊與暴力討債。

國內最大的租賃公司中租迪和主任祕書黃正明說,台灣業界對此等待已久,當然愈快完成立法愈好。他說,依美、日經驗,只要不吸收大眾存款,對融資公司成立多採低度管理,資本額約一千萬美元,約合新台幣三到四億元,訂得太高反而失去開放美意。

對於銀行局副局長鍾慧貞指出,台灣資本額超過五十億元的融資性交易、租賃業務公司有四十八家,似乎透露高資本額門檻傾向。但租賃公會表示,銀行局資料可能有誤,以租賃業齊聚的台北市租賃公會會員二十四家,資本額超過五十億元的只有一家,依此高標準,能申請成立的融資公司屈指可數。

地下錢莊:在乎有無利潤

相對於租賃業樂觀以待,地下錢莊業者則多持觀望態度。一家具有幫派背景,也有經營實力的地下錢莊趙姓業者認為,他們不在乎什麼黑道利用合法融資公司進行身分漂白的問題,他們也聘有法律專業顧問,等於已是合法的財務公司,在乎的是有沒有利潤可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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