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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摑女3巴掌 父被判拘役

    2007/11/01 06:00

    法院認定 踰越合理管教權

    〔記者胡守得/台北報導〕子女做錯事被父母掌摑,不算少見,但一名父親卻因此被判刑,過去罕聞。

    這名羅姓父親因為女兒夜歸,翻牆回家,氣得動手打女兒巴掌,士林地方法院審理認為,女兒曾向母親報備要晚歸,並在報備時間內返回,父親未明辨是非就動手打人,踰越合理管教權,依傷害罪判父親拘役廿五日。

    合議庭審酌羅某歷經此一教訓後,應能警惕,因此也宣告緩刑三年,惟緩刑期間須交付保護管束,以導正其親子關係、及懲戒權行使範圍的觀念。

    被告僅因管教及掌摑子女即受到刑罰,故也有法界人士與家長認為,這對於為人父母者「似乎太沈重了些」,父母對子女管教方式或家庭內的管教爭執,父母之間以及父母子女間應多溝通協調,不宜動不動就上法庭才好。另有家長對此判決表示不滿與不解:如果不管教,萬一子女學壞了,誰要負責?

    士林地方法院刑五庭承審此案,特別引現代「體罰有效論」來論述被告的行為過當,希望父母不再用體罰管教,但也引古書「呂氏春秋」的「家無怒笞,則豎子嬰兒之有過者立見」、及「史記律書」的「故教笞不可廢也」,說明國人教育子女「不打不成器」的習性有其淵源來由,以此減刑。

    夜歸翻牆 女頂嘴遭父怒摑

    本案發生在台北市東區,一名羅姓男子與妻感情不睦,雖住一起但進行離婚協議中。今年三月某日晚間十時,羅某不滿與同學外出遊玩的十六歲女兒遲未返家,反鎖大門。十時卅分女兒返家打不開大門,翻牆入屋,羅某察覺質問女兒,女兒答:「是照媽媽規定的時間回來」,羅某厲聲指責:「妳乾脆不要回來」,女兒頂嘴:「你沒有資格趕我、你都不關心我和哥哥」。

    未先溝通 母就帶女告父親

    羅某聽後情緒爆發,「啪、啪、啪」連摑女兒三記耳光,導致女兒顏面挫傷,入睡的母親驚醒,帶同女兒報警控訴羅某傷害。審理時,羅某承認出手打女兒,但稱是出於管教才掌摑女兒,未有傷害犯意。

    判決指出,母親證述女兒外出前,表示將於深夜十一時返家,結果女兒十點半即提前到家;羅某未明詳情,受女兒言語頂撞,自覺深受貶損而掌摑女兒,對於正處人格發展的女兒來說,已發生嚴重否定其人格的效果,相較於女兒以言語對父頂撞,羅某行為明顯過當,踰越管教權。

    民法一○八五條賦予父母有一定的管教權,如果是在合理、必要範圍內懲戒子女、未逾越管教權的話,體罰子女並不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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