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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三讀》2025年再生能源應達2700萬瓩

立法院院會昨三讀通過「再生能源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圖為各黨團表決畫面。(記者黃耀徵攝)

立法院院會昨三讀通過「再生能源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圖為各黨團表決畫面。(記者黃耀徵攝)

2019/04/13 06:00

〔記者彭琬馨/台北報導〕立法院院會昨三讀通過「再生能源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明定用電大戶應裝設一定裝置容量的再生能源設備,未設置者應向主管機關繳納代金。至於國民黨黨團主張再生能源躉購費率競標遴選制度應入法、以提高監督透明度的條文,經表決後並未通過。

強化企業責任 明定用電大戶應裝設綠電

為推廣再生能源利用,增進能源多元化、改善能源結構,立法院院會昨三讀通過討論已久的「再生能源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三讀通過條文中,增訂「為改善能源結構,降低溫室氣體排放」,因此制定再生能源發展條例。

修正案明定,經濟部得考量國內再生能源開發潛力,對國內經濟及電力供應穩定的影響,訂定未來兩年及二○二五年的再生能源推廣目標、各類別再生能源所占比率及其發展計畫與方案並公告之,條文並明定二○二五年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推廣目標總量應達二七○○萬瓩以上。

為強化企業責任,三讀條文並增訂,未來一定用電量以上的用電大戶,應設置一定裝置容量的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儲能設備或購買一定額度的再生能源憑證;另一方面,經濟部應向各售電業依照非再生能源的售電量收取費用,做為再生能源發展基金,基金並用於再生能源的發電補貼。

綠電自由化交易入法

另外,考量到活化綠能自由化交易市場,修正案也明定,設置綠能躉購費率與自由化交易的切換機制,條文指出,「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所產生的電能,除依電業法直供、轉供、自用及售予再生能源售電業外,應由公用售電業躉購。再生能源電能若改依本條例躉售,或有多餘電能依本條例躉售者,適用再生能源發電設備首次提供電能時的公告費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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