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者︰可舉證與張宏年案雷同
高志鵬(資料照)
請求檢察總長提非常上訴 或許有機會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高志鵬被控擔任立委時替廠商關說,謀取五十萬元政治獻金,最高法院認為觸犯圖利罪無誤,維持更二審判刑四年六月見解,全案確定;高志鵬不滿,研擬聲請非常上訴,對此,交大科技法律研究所特聘教授林志潔認為,前有類似案件獲判無罪,高若據此請求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或許有機會。
前台中市議會議長張宏年為協助電玩業者取得執照,致電當時的市長胡志強和經濟局長廖德淘關說,而後業者果然取得兩張執照,張宏年則陸續收受業者交付的二一四○萬元。張宏年承認關說,但辯稱金錢是與業者間的借貸,案經各級法院審理,均指核發執照屬市府權限,張收錢「雖無法令人苟同」,但過程查無違法,判無罪確定。
主張原審法令適用有違誤
林志潔表示,高志鵬若能舉證自己與張宏年案的雷同之處,證明自己未達到圖利罪的要件,亦或主張民代職務範圍與判決所認定不同,法院應採法定職務說,主張原審法令適用有違誤,或可說服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
林志潔指出,雖然她支持實質影響力見解,但也必須注意該影響力和被影響的公務要具有密接的關聯。而現行「貪污治罪條例」幾乎架空「刑法」瀆職罪章,密度卻不足,且未把不同型態的公務員分門別類的規範,司法機關又未統一解釋,表明究竟是採實質影響力或法定職務,會讓各種公、教、研都提心吊膽,建議立委「是時候該修法了!」
曾任法官、檢察官的律師顏世翠認為,高志鵬在大法官提名上,曾對本案審判長邵燕玲有意見,若高能證明邵在審理時有所偏頗,或許可主張「憲法」保障的人民訴訟權中的公平受審權利,聲請非常上訴。顏世翠說,最高法院鮮少開庭,高志鵬如不知案子的審判長是邵燕玲,自然無法在審判中聲請迴避,只能等判決出爐後再尋求救濟,但前提還是要證明邵有所偏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