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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選會:投票日 候選人禁宣傳公投

圖為中選會主委陳英鈐張貼全國性公民投票第7案至第16案投票公告。(資料照)

圖為中選會主委陳英鈐張貼全國性公民投票第7案至第16案投票公告。(資料照)

2018/10/30 06:00

〔記者林良昇/台北報導〕年底九合一大選與公投合併舉行,中選會昨表示,投票日當日可宣傳公投,但如穿插候選人姓名、政黨名稱、標語、旗幟、看板、號次等,則屬投票日從事競選或助選活動,即違反選罷法;而候選人本人無論贊成或反對特定公投,皆不可在投票日宣傳公投。

中選會強調,投票日當天,候選人無論其是否為特定公投提案領銜人,凡宣傳公投提案者,皆為選罷法第五十六條第二款所禁止。

中選會表示,公投法中並無投票日禁止公投宣傳規定,但因今年公職人員選舉與十案全國性公投同日舉行投票,為預防投票日藉公投宣傳之名行競助選之實,造成執行上之爭議,中選會昨邀集內政部、法務部及各地選委會研商相關適用原則。

中選會指出,經會議討論,有關投票日公投宣傳活動,如穿插候選人姓名、政黨名稱、標語、旗幟、看板、號次等相關影像、聲音及文字,「依通常一般人經驗,一看即知者」,則屬投票日從事競選或助選活動。

中選會強調,如上述行為地點位於投票所四周卅公尺內,即有構成選罷法第一○八條第二項及公投法第四十二條之違反,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如於卅公尺以外,可處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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