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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資違法來台 最高可罰2500萬

陸委會副主委李麗珍昨出席行政院院會後記者會表示,現行「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十三條之一規定,對陸資違法來台投資罰鍰十二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外界認為過低,是這次修法大幅提高到二千五百萬元的動機之一。(資料照)

陸委會副主委李麗珍昨出席行政院院會後記者會表示,現行「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十三條之一規定,對陸資違法來台投資罰鍰十二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外界認為過低,是這次修法大幅提高到二千五百萬元的動機之一。(資料照)

2018/09/28 06:00

政院通過修法草案

〔記者李欣芳/台北報導〕行政院院會昨通過「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修正草案」,將未經許可來台投資的中資最高罰鍰上限,從六十萬元大幅提高到二千五百萬元,且可按次連續處罰到改善為止,以遏止中資衝擊國安。

現行最高只罰60萬

這次修法並增訂中資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檢查的罰則,將可處罰五萬元到二百五十萬元,不但可限期命其改正或接受檢查,並得按次處罰至改正或接受檢查為止。

中資「龍峰國際」前年九月透過永豐金證券香港子公司化身外資,砸下約十億元取得大同公司四.○六%股權,金管會去年五月限期龍峰國際半年內出清大同股權並開罰六十萬元。

陸委會副主委李麗珍昨出席行政院院會後記者會表示,現行「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十三條之一規定,對陸資違法來台投資罰鍰十二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導致大同案當時最高只能罰六十萬元,被外界認為過低,是這次修法動機之一。

將可按次連續處罰

李麗珍表示,兩岸條例修正草案將陸資違法來台投資罰鍰改為五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上限大幅提高,且可按次連續處罰到改善為止。

法務部次長陳明堂說,假如陸資違法投資的所得利益超過二千五百萬元,根據「行政罰法」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相關機關可在超過罰鍰上限的額度內再做處罰,不受法定罰鍰上限的限制,例如所得一億元,就可在一億元的範圍內裁罰。

修正草案明訂,對於中資其他違規行為,如未辦理申報轉投資或審定等,罰鍰從原本的六萬元到三十萬元,大幅提高到五萬元至二百五十萬元,草案也增訂「微罪不舉」的規定,對於違規情節輕微者,可先限期改善,改善完成者就不用處罰。

立委高志鵬曾對這項修法表達疑慮,指「公司法」未規定強制揭露實質受益人,很難完全杜絕中資入侵,直言兩岸條例的修法提高對中資違法來台投資的罰則有什麼用?對此,李麗珍表示,陸資來台投資的審查主要執行單位是經濟部投審會,陸委會也將會同經濟部就陸資來台投資進行查核,加強執行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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