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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同條款」牴觸證交法 公司法三讀漏洞大

    公司法「大同條款」昨通過,新增持股過半、持有期逾三個月的股東得召開臨時股東會,工商界擔心將讓中資介入公司經營。 (資料照)

    公司法「大同條款」昨通過,新增持股過半、持有期逾三個月的股東得召開臨時股東會,工商界擔心將讓中資介入公司經營。 (資料照)

    2018/07/07 06:00

    〔記者黃佩君、王孟倫/台北報導〕「公司法」昨立法院三讀通過,其中引起極大爭議的「大同條款」,規定持股三個月以上半數股東可自行召開臨時股東會,外界憂心部分公司可能成為中資目標。不過,公司法的「大同條款」與「證交法」四十三條之五互相牴觸,經濟部將與金管會確認公開發行公司是否適用。據悉,由於「證交法」規定較嚴格,可能成為「大同條款」的補救契機,即「大同條款」可能不一定適用於大同公司。

    證交法嚴 成為大同條款補救契機

    證交法四十三條之五規定,公開收購人與其關係人於公開收購後,所持有被收購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得以書面記明提議事項及理由,請求董事會召集臨股會,不受公司法一七三條之一限制;但昨三讀通過的公司法一七三條之一則規定,半數股東持股三個月以上,不須董事會同意即可自行召開臨股會。

    金管會證期局表示,證交法規範對象是公發公司,依「特別法」(證交法)優於「普通法」(公司法)原則,等於只有非公發公司適用「大同條款」,公發公司仍依「證交法」規定。

    公開發行公司如何適用 尚待確認

    經濟部次長王美花表示,兩條文對同一事項規定不一,非公發公司適用公司法較無疑義,但公發公司如何適用還要與金管會確認。

    事實上,公司法修法期間,大同條款與證交法競合問題就屢被提出,學者及立委都曾質疑兩者矛盾,證交法規定讓公司營運較穩定,公司法修法則偏向市場派,可能產生經營權之爭。不過,經濟部表示,修法完成後才會處理法律競合問題。

    金管會昨表示,近日將開會研議是否採取一致性做法,是否修改證交法以配合新版公司法,讓公發與非公發公司適用相同規定?會在最短時間內定案。

    中資伺機擾亂 經部:有審核機制

    外界憂心「大同條款」將使中資等擾亂企業經營權,王美花表示,中資原本就有相關審核機制,會配套處理,至於是否影響經營權的穩定?王美花表示,驗證三個月持股期間約需卅天,因此公司至少有四個月因應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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