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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費案 許陽明起訴 許添財過關

2007/03/13 06:00

〔記者王俊忠/台南報導〕台南市長許添財、前副市長許陽明涉特別費核銷弊案,昨天台南地檢署偵結對許添財不起訴;許陽明涉以一百三十張私人消費發票核銷需原始憑證的半數特別費、圖利自己三十一萬多元,被依貪污詐取財物罪嫌起訴。

同案被告黃紋崇(許陽明前隨扈)、王筱方(許陽明前秘書)也被起訴,但檢方認為黃、王是受許陽明指使,本身並無獲利,請法官從輕量刑;曾因此案被傳訊的立委管碧玲(許陽明妻子)則因罪證不足,檢方以他案簽結、也未列被告。

檢察官陳明進調查指出,許陽明於九十一年二月十五日到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日擔任台南市副市長期間,享有每月四萬四千元特別費,其中半數需檢具原始憑證核支;半數由許陽明以領條報領支用。

檢方認為,許陽明與黃紋崇、王筱方在需檢據核銷的特別費部分,明知未全額實際支出,拿取許陽明就職前、卸任後與副市長任內與公務無關的私人消費發票,報領特別費二十二萬七千九百九十七元。

此外,許陽明等也拿取立委管碧玲、王筱方、黃紋崇三人私人消費的發票分別報領三萬零二百四十二元、四萬二千四百九十一元與一萬六千八百五十二元特別費,合計以一百三十張私人消費發票報領三十一萬七千五百八十二元特別費,圖利許陽明。

涉以私人發票報領31萬特別費

在以首長領條報領特別費部分,檢方查出許陽明確是用在公務支出,這部分沒有問題;至於許陽明被指控白住市府勞工休假中心宿舍,檢方說,許陽明應繳回的每月房屋津貼七百元與其薪水一起入帳,七百元應由市府官員替許陽明繳回,許沒有繳回義務,且事後許也已繳回這筆錢,因此不予起訴。

對於市長許添財部分,南檢襄閱主任檢察官郭珍妮說明,許添財的特別費,不論是需單據核銷或領條報領兩部分,檢方查明他全用在餽贈、犒賞志工、員工或送花圈、花籃等公務支出,且支出費用比市長特別費還多,不構成犯罪。

但因此案屬於貪污重罪,檢方依職權將對許添財不起訴案向台南高分檢提出再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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