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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提告年約5千件 起訴不到4成

梅艷芳過世14年,名曲「親密愛人」的版權仍由MUST代理。(記者吳政峰翻攝自YouTube)

梅艷芳過世14年,名曲「親密愛人」的版權仍由MUST代理。(記者吳政峰翻攝自YouTube)

2017/07/23 06:00

梅艷芳過世14年 歌曲仍受著作權保護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一代巨星梅艷芳過世十四年,經典歌曲「親密愛人」仍傳唱至今,代理版權的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MUST)發現基隆某家卡拉OK店伴唱機內的「親密愛人」等六首歌曲授權失效兩個月,提起違反著作權告訴,附帶民事求償,卡拉OK店陳姓負責人被基隆地院法官判罰金十萬元,另賠償十八萬元,還須負擔全數訴訟費用。

這樣的案例並不少見,影音資源唾手可得,傳播的方便性前所未有,民眾一個不小心,就可能觸犯著作權法。法務部統計,近十年來,每年接獲的著作權案,大概都有四、五千件。

前幾年的違法型態,包括喪葬、祭典等活動中以「念佛機」播放「南無觀世音菩薩」樂音,遊覽車業者在車上提供歌曲伴唱機,以及卡拉OK店或提供投幣式伴唱的小吃店,都被告過侵權。近年則常見網拍賣家擅自使用原廠商品圖片、臉友重製他人影片等行為,都有可能觸法。不少民眾抱怨:「又不是故意的,有這麼嚴重嗎?」

創作不易,人人都應保護著作權,尊重權利人主張。但法務部統計也發現,檢方偵結的著作權案件,有高達五成都是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九十七年起,比例更高達六成,且曲線呈上揚狀態,一○五年的比例更將近七成。民間不免質疑:「需要使用多少司法資源在著作權刑責化這件事情上頭呢?」

濫用司法資源 不肖權利人以刑逼民

世新大學智慧財產研究所所長葉雲卿觀察,著作權刑事責任的合理化,發展至今,似已成為權利人民事賠償工具。以美國著作權法為例,規定惡意侵害著作權,且基於營利或個人經濟上得利之目的,或將預定以商業發行之著作置於網路,使公眾得以接觸而散布,才構成犯罪。

我國著作權提告案居高不下,葉雲卿發現幾個現象:只有少數案例能以欠缺主觀意圖排除刑責;不須達到一定商業規模之侵害,也可能構成刑責;不肖權利人以刑逼民。

而我國「以刑逼民」最有名的人物為一名攝影師,他把攝影作品放在網路上,一旦發現網友轉貼,立刻提出著作權告訴,被告達八十餘人與單位,不少人擔心有前科而支付和解金,一張照片十萬元起跳。

在不修法情況下,葉雲卿建議強化主觀要件之證明,讓因為過失、或是欠缺主觀侵權故意的案件,可以排除刑事責任,直接進入民事責任分析。

東華大學財經法律研究所副教授張鑫隆則建議在法條中,將「商業規模」具象化。例如,明定幾天內重製或散布幾份以上,總額超過多少錢,視為具有商業規模,若未達到此規模,以民事侵權論。

台灣著作權法部分為非告訴乃論,因此常見檢警「主動」幫商家查緝仿冒品,張鑫隆認為這已造成國家資源浪費,建議全部改為告訴乃論罪,強化權利人的責任意識。

小檔案 著作財產權保護期

一、自然人(一般個人)的創作,除了攝影、視聽、錄音和表演外,著作財產權保護的期間,是著作人的終身(生存期間)到死亡後的50年;死亡後公開發表,保護期間一樣是到死亡後50年;如果是死亡後40年至50年間發表,由公開發表後起算10年。

二、法人的著作(如:受雇或者委外的法律關係下,約定著作人為公司或法人的情形,即所謂的法人的著作),著作財產權的保護期間是自公開發表後50年。

三、攝影、視聽、錄音和表演的保護期間,都是公開發表後50年;未公開發表的著作,則是創作完成後50年。

資料來源:智慧財產局

伴唱機內的每首歌都需要授權。
(記者吳政峰攝)

伴唱機內的每首歌都需要授權。 (記者吳政峰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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