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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創修法拍板 納入新創剔除工業4.0

產創條例修法拍板,納入鼓勵新創條款,採購工業四.○設備適用投資抵減優惠未納入。(歐新社)

產創條例修法拍板,納入鼓勵新創條款,採購工業四.○設備適用投資抵減優惠未納入。(歐新社)

2016/12/21 06:00

〔記者黃佩君/台北報導〕經濟部研擬產創條例修法草案九月已送入行政院,卻因與財政部協調多項減稅措施相持不下。行政院昨召開審查會,最終拍板納入鼓勵新創條款,包括獎勵天使投資人,可扣除綜所稅最高三百萬元,及有限合夥創投事業避免雙重課稅,僅課徵合夥人個人綜所稅等;原經濟部希望採納的採購工業四.○設備適用投資抵減優惠,最終未納入。

根據政院拍板版本,除通過多項鼓勵新創條款外,經濟部先前提出的國營事業編列一定比例預算進行研發,其採購不受政府採購法限制,及產學合作股票適用緩課稅、閒置工業地強制買回等條款都納入。

新草案加強對新創支持,包括先前未納入的有限合夥創投事業採「穿透」課稅,有限合夥本身不課營所稅,在收益歸於合夥人後,對合夥人課徵個人綜所稅,避免雙重課稅;適用期間原則是十年,延長不超過十五年;門檻為實收出資總額達三億元、投資於新創事業公司金額達當年度實收出資總額三十五%或達三億元,兩者取其較低者。

另對天使投資人提供獎勵措施。若個人投資設立未滿三年的高風險新創事業達一百萬元,且持股達三年者,持有期滿當年度得於個人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投資額的半數,減除額上限為三百萬元。

此外,閒置工業地未在主管機關公告二年期間內完成建築使用者,將可強制買回;公告時將訂定買回方式,而價格將會依期間是否實際建廠而有不同,將參考市場行情而定。

修法也列入促進產學合作條款。若研發人員因技轉取得股票,得適用緩繳(課)稅規定,透過租稅誘因鼓勵創新技術商品化,讓公司能以配發股份「買技術」;將嘉惠教授、研究人員等技轉意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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