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影交易爭議多 互告爭訟大亂鬥
〔記者曾韋禎/台北報導〕國民黨出售中影股權一案,因涉及連帶保證人捲入股權之爭、買家疑掏空公款、買方未依約限期處分不動產等爭議,形成多方當事人彼此互告之亂象。
中影案買家之一的莊婉均,在擔任中影副董事長後,遭中影董事長蔡正元向中投舉發侵占公款,並予停職。經檢方調查發現,莊以投資開發案名義,陸續由公司支付土地開發基金、顧問費、預付土地款等,多達七.五億元,因而提起公訴。高院更一審判決莊有期徒刑五年八個月,另判一年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
莊婉均亦登報指控蔡正元,原只是中影交易案的見證人而獲她指派擔任董事長,卻侵吞其股權、改組董事,也對蔡正元提告。
中影還在二○○六年六月的股東會決議,以三千萬元購買台銀名下的三百萬股特別股,再辦理現金增資三百萬股,迫使台銀喪失中影股權,台銀因此提告。台北地院認為,台銀所持有中影股票,市值超過一.四億元,中影此決議嚴重侵害台銀權益,判決股東會決議無效。
此外,對於買家郭台強夫婦在繳清十九億元尾款後,蔡正元卻未依約移轉中影股權,中投甚至還向士林地院遞出聲請狀,分別對蔡正元、阿波羅投資公司聲請假扣押及假處分,欲凍結其董事長職權。蔡雖儘速辭去董事長職務,讓郭台強指定的法人代表入主董事會並掌握經營權,卻仍指控郭並未支付尾款。
蔡正元曾被判應返還中影1.72億
郭台強入主中影後,不滿蔡正元於任內辦理兩次減資共六億元發給阿波羅公司,但在減資案遭經濟部否決、法院也判決無效後,蔡並未歸還減資款,因而向蔡提出損害賠償之訴。最高法院除判決阿波羅公司應歸還六億元減資款外,還判決蔡正元應將一.七二億元返還中影;而先前高院在判決此案時,批蔡以「左手交右手、五鬼搬運」方式,將利益輸送給自己。
中影交易案本身最龐大的訴訟案,就是環繞在「利潤分享方案」的回算機制上。國民黨旗下的中投,與羅玉珍、莊婉均在二○○六年四月二十六日簽約賣掉中影時,約定若由中影售出華夏大樓(八德大樓)、新世界大樓、中影文化城,在扣除稅捐及交易費用的淨現金價格後,還高於一定金額時,莊、羅須支付給中投約定的利潤分享金額;但契約也載明,中投在滿三年後不得主張利潤分享,如中影尚未售出時,羅、莊保證協助中投以契約書規定的下限價格及同一條件優先購回,並登記於指定人名下。
然而,在二○○九年四月二十六日時,羅、莊並無任何動作;中投隨即於四月二十八日提起損害賠償訴訟,向羅、莊提出二十五億餘元的損害賠償。
台北地院於二○一二年十一月判決,駁回欣裕台(中投分割成立)的損害賠償及不動產移轉請求權。不過,該案仍在高等法院進行更審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