溯自2003年 縱火犯、千面人不得當保全
「保全業法第十條之一修正案」昨三讀通過,增列曾觸犯《刑法》公共危險罪中的放火罪、決水罪、不法使用爆裂物、劫持或危害毀損交通工具罪,以及在食品、飲水下毒的「千面人」手段者,不得擔任保全人員,2003年1月22日前已擔任保全工作者,不在此限。圖中人物與新聞事件無關。(資料照)
〔記者涂鉅旻、邱俊福/台北報導〕立法院院會昨三讀通過「保全業法第十條之一修正案」,在現行的資格限制門檻之外,增列曾觸犯《刑法》公共危險罪中的不法使用爆裂物、劫持或危害毀損交通工具罪、放火罪、決水罪,以及在食品、飲水下毒的「千面人」手段者,也都不得任保全人員,以保障民眾安全,增加對保全人員的信賴度;但在二○○三年一月廿二日前已擔任保全人員者,不在此限。
刑事局表示,保全人員是保護民眾生命財產安全,有限制資格的必要。現行「保全業法」已有所規範,凡觸犯組織犯罪、妨害性自主、兒少性剝削、槍砲等侵犯公共利益、人身安全的法規者,就不能擔任保全。
因案判刑半年以上者
服刑完一年內不得任職
現行亦規範,即使不是觸犯上述法規,但只要被判六個月以上徒刑者,也規定在服刑完後「五年內」不得任保全人員;因立委皆認為此規範過於嚴格,這次把它修短為「一年內」。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初審「保全業法」修法時,親民黨立委陳怡潔認為,各界希望保全的素質高,因此更應謹慎考慮保全資格限制,主張將《刑法》公共危險罪的所有犯罪,全部列入不得擔任保全的條件;但國民黨立委鄭天財、民進黨立委李俊俋等都認為規範過嚴,恐涉剝奪工作權,也可能違憲,故內政委員會最終未採納陳的意見。
保全人員監守自盜或利用職務之便犯案,時有耳聞;九十七年,台北市信義區一棟豪宅,曾僱用一名保全,沒想到他竟有猥褻幼童的前科,同事更發現他的隨身碟有猥褻幼童照片。
一百年,台南市吳姓保全人員離職後與人合謀入侵加油站,竊走金庫內五十八萬多元。
一百零二年,高雄漢神巨蛋百貨一名離職保全,戴著面具偷走專櫃內一千一百五十萬元鑽戒、金飾及手錶。
今年,高雄市「大魯閣草衙道」的賣場男廁放置疑似爆裂物,向公司董事會恐嚇一千萬元,警方逮捕涉案的賣場兩名保全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