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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會:台灣漁民有權在沖之鳥12浬外作業

漁會表示,漁民曾在兩百浬經濟海域作業被罰,判政府護漁。(歐新社/資料照)

漁會表示,漁民曾在兩百浬經濟海域作業被罰,判政府護漁。(歐新社/資料照)

2016/11/01 06:00

〔記者葉永騫、簡惠茹、林惠琴/綜合報導〕「台日海洋事務合作對話」會議昨天在東京登場,其中與漁業相關、最受外界關注的是「沖之鳥」海域作業議題,琉球區漁會總幹事蔡寶興、蘇澳區漁會理事長陳春生均強調,台灣漁民有權在「沖之鳥」十二浬外作業。

蔡寶興表示,東聖吉十六號漁船到沖之鳥礁十二浬外的公海捕魚被日方扣押人船,繳了一百七十萬元保證金才放人,這種在公海扣船的蠻橫行為,日方一定要向我方道歉並賠償,因為這涉及國家尊嚴,不管日方接不接受,我方代表一定要在會議上表達立場,主張以後台灣漁船在十二浬外作業時,日方不得進行騷擾,這才是給漁民一個交代。

漁會盼政府護漁

陳春生也說,沖之鳥本來就是礁不是島,按照法律規定算是公海,台灣漁船在十二浬外就能自由作業,再一、兩個月就是漁汛期,漁民都在擔心到底可不可以去捕魚。蘇澳區漁會總幹事林月英指出,漁民曾在兩百浬經濟海域作業被罰,若無政府協助恐怕沒人敢去。

漁業署:力爭沖之鳥公海漁權

漁業署長陳添壽表示,政府團隊會努力爭取我國漁船可到沖之鳥十二浬之外水域作業的目標;並以「爭取漁民、國家最大的利益為優先」。

陳添壽指出,日本持續爭取聯合國大陸礁層界限委員會(CLCS)認可沖之鳥為「島」,不只主張對外兩百浬是經濟海域,更有意依照《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的大陸礁層相關規定,盼將範圍延伸為三百五十浬,但我國視沖之鳥為礁,對外十二浬以外的海域屬於「公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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