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當黨產條例三讀通過》防脫產 明定禁止處分 違者最重罰3倍
立法院臨時會昨歷經近十個小時、六十五次的表決,於晚間三讀通過「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在表決過程中,朝野立委不忘祭五臟廟,民進黨立委享用美味雞排,補充體力應付表決大戰。(記者陳志曲攝)
〔記者曾韋禎/台北報導〕立法院臨時會昨三讀通過「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未來國民黨及其附隨組織所有黨費、政治獻金、政黨補助金、競選經費之捐贈、孳息以外之財產,都推定為不當黨產,自條例公告日起禁止處分,所有不當黨產都需予返還,無法返還者則追徵其價額。
條例明定,只要是在一九八七年七月十五日(解嚴)前成立之政黨,在一九四五年八月十五日(日本戰敗投降日)後取得的一切財產,除黨費、政治獻金、政黨補助金、競選經費之捐贈及其孳息以外,統統推定為不當黨產,且自條例公布之日起就禁止處分;若國民黨及其附隨組織在未經認定前就處分財產,可罰處分價額一到三倍。
條例也規定,政黨、附隨組織或其受託管理人違反禁止處分規定的處分行為,「不生效力」。
未來將在行政院下設立「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負責調查、追討不當黨產。由行政院長派任十一到十三位委員,但同一黨籍者不得超過三分之一、單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委員會可向有關機關調閱所得、營業、納稅等資料,並可要求法人、團體或個人提供帳冊,甚至可前往個人住居所進行必要之調查。
設吹哨者獎勵條款 鼓勵民眾檢舉
國民黨及其附隨組織應於條例公布施行日一年內申報現有財產,及過去變更與移轉之財產,並交由委員會認定;委員會也能自行調查,或接受舉發而進行調查。只要經委員會三分之二出席、過半通過,就能認定為「不當黨產」,必須返還、權利回復,若已移轉而無法返還者則須追徵其價額。但善意第三人所存之權利,不因此受影響。
為利於追討不當黨產,條例也訂定「吹哨者獎勵條款」,只要能提供政黨、附隨組織、受託人,隱匿或遺漏申報黨產或不當取得黨產之資料,而因此討回不當黨產者,就能獲得獎勵。
一年內未申報財產 可連續開罰
若國民黨及其附隨組織未於一年內申報現有與過去之財產,可立即開罰一百萬到五百萬元,每逾十日再罰一次,累積達五次者,就能直接將其財產推定為不當黨產。
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亦應設置專屬網站,即時公布不當黨產的查察進度,並每半年向立法院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