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誘客戶開境外公司 金管會:嚴懲

2016/04/08 0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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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王孟倫/台北報導〕上週財委會立委爆料,有銀行為推銷TRF等衍生性金融商品,竟勸誘自然人客戶於海外開設境外公司,以境外法人身分進行投資;金管會昨日強調,凡查獲屬實,將依銀行法「從嚴懲處」,包括:可停止銀行辦理該項業務、或撤換負責人、或新台幣1000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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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從2014年開始辦理「OBU銷售境外商品專案檢查」;當時發現,確實有國內自然人設立境外公司,以境外法人客戶身分開立OBU帳戶,投資銀行銷售之金融商品。

對此,金管會銀行局副局長呂蕙容表示,由於當初並沒有相關規定,因此,金管會隨即在2015年2月公布最新「境外客戶開戶標準及控管程序之自律規範」,其中包括不得勸誘境內客戶於OBU開戶並投資境外金融商品。

換言之,如果在2015年2月自律規範公布後,若有國銀在這個時間點之後,被查到仍有「勸誘」自然人客戶開設境外法人帳戶,且協助編製不實財報,使客戶符合專業法人資格等情事,即違反規定。

此外,呂蕙容表示,為解決TRF消費糾紛,金管會已函請金融消費評議中心建置「銀行辦理複雜性高風險衍生性金融商品爭議事件調處機制」,將從4月15日開始受理調處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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