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環署:中火許可證展延 依法可續操作

2020/06/26 05:30

環保署表示,中市環保局去年十二月廢證的違法行政處分,已依法撤銷,中火二、三號機操作許可已回到展延審查的狀態,依空污法規定,審查期間原許可繼續存在,因此中火機組依法是可繼續操作。(台電提供)

〔記者羅綺/台北報導〕台中市環保局認為中火二號機未遵守廢證處分,將依空污法開罰。但環保署表示,台中市環保局去年十二月廢證的違法行政處分,已依法撤銷,中火二、三號機操作許可已回到展延審查的狀態,依空污法規定,審查期間,原許可繼續存在,因此中火機組依法是可繼續操作。

去年台中市環保局以台中電廠生煤使用量超限為由,先後三次依空污法對中火進行處分並於去年十二月廢止二、三號機操作許可證及生煤使用許可證案。

中市不服環署處分提訴願 政院不受理

但空污法主管機關環保署認定,台中市環保局逕以「誤繕」為由而改變原來許可證所許可生煤用量相關內容、要求中火提前一年減少全廠生煤用量達四成,造成業者應變不及,違反行政程序法強調的信賴保護原則,且涉及事實認定錯誤、程序違法、理由不備等違誤,因此環保署今年二月撤銷台中市環保局罰鍰與廢證行政處分。

台中市環保局不服提起訴願,但行政院於今年六月廿四日認定台中市環保局無權提出訴願,已做成不受理決定。

中市府不應濫用空污法條文

環保署表示,中火二、三號機操作許可證已依空污法規定,於去年十一月即提出展延申請。台中市環保局違法廢止許可證的行政處分,既經環保署依法撤銷,自應依法回到原廢止前之展延審查狀態,不應濫用空污法條文,以恐嚇將移送負責人等方式,要求合法運作機組停機。在完成展延准駁前,中火依空污法第三十條第三項得依原許可證內容繼續操作,並無所謂無證操作,違法操作的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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