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誠信治國 保護「盡責的那一方」

2019/05/27 06:00

記者王孟倫/特稿

彰銀案兩造之一方為財政部,當官民關係出現糾爭,民間企業必然居下風。(資料照)

今年初蔡總統回應中國國家主席習近平對「九二共識」的談話時,呼籲國際社會應為實踐與重視民主人權的台灣發聲,並強調台灣不是挑釁的那一方,是「盡責的那一方」。彰銀案歷時近14年來,到底誰是「盡責的那一方」?答案恐再清楚不過。「誠信治國」是國家長治久安的基礎,在彰銀案爭議中,執政者應展現高度,思考如何讓信守承諾「盡責的那一方」獲得真正的保護。

彰銀案兩造之一方為財政部,當官民關係出現糾爭,民間企業必然居下風;且只要有人丟出「圖利財團」、「犧牲全民利益」等指控,無論藍綠政府都難以招架,而難有理性探討空間。

當年彰銀因財務出問題,發行特別股,以公開招標方式引進策略性投資人,競標者還包括新加坡淡馬錫;財政部並出具公函,承諾讓得標者取得彰銀經營權,2005年台新金以溢價45%,標下彰銀特別股。財政部後依約支持台新金取得過半董事席次,由台新金派員擔任董事長、財政部指派總經理。

未料,2014年財政部主張與台新金「沒有契約關係」,且已履行當年公函承諾,沒有繼續支持之義務,在當年董事改選大敗台新金,奪回經營權。

從地院、高院及最高法院之判決,雖有部分不同見解,但至少都認定台新金與財政部存在「契約關係」,爭執點應為期間是否逾越合理範圍。

台新金已多次表示,「彰銀投資案在不損及股東權益前提下,要進、要退皆可配合政府政策」,不是挑釁的那一方,而是「盡責的那一方」。誠信且負責的執政者,理應邀集財政部、台新金及彰銀等相關代表,共商各方可以接受的方案,而不是迴避問題,任憑僵局持續惡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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