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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簽章法修法三讀通過 數位部規劃能量登錄機制

2024/04/30 14:30

《電子簽章法》已超過20年未修正,由數位發展部提出的修正草案,今天在立法院三讀通過。(記者徐子苓攝)

〔記者徐子苓/台北報導〕《電子簽章法》已超過20年未修正,由數位發展部提出的修正草案,今天在立法院三讀通過。數位部指出,此次修法有7大重點,賦予電子簽章法律效力,讓企業與個人可以在線上簽署文件或契約,不用為了實體紙筆簽名跑一趟。

數位部表示,為了健全台灣電子簽章技術服務業發展環境,規劃建立「電子簽章解決方案服務能量登錄機制」,希望透過具公信力的登錄機制,盤點國內電子簽章技術服務能量,建構國內電子簽章產業地圖。

數位部強調,現今國內資通訊和網路技術發達,國民生活與工作型態轉變,電子簽章的應用場景多元,本次修法將有助於社會大眾依應用需求,選用不同法律效力強度的電子簽章,增進電子簽章普及運用,讓電子簽章充分發揮提升效率、減少成本、確保交易安全及減少環境負擔等優勢。

數位部說明,此次修法包含7大方向:第1,電子文件及電子簽章,符合本法規定者,在功能上等同於實體文件及簽章,不得僅因其電子形式而否認其法律效力。

第2,明定「數位簽章」為「電子簽章」的一種類型,使電子簽章與數位簽章關係明確化。

第3,區別電子簽章的法律效力強度,明定具備經政府許可憑證機構所簽發憑證的「數位簽章」,具有「推定」為本人親自簽名或蓋章的效力。

第4,兼顧數位化需求與數位包容,明定應於採用電子形式之前,以合理期間及方式給予相對人反對的機會,並告知相對人未反對者,推定同意採用電子形式。

第5,增列主管機關許可外國憑證機構前的考量原則,在具備安全條件相當的前提下,除國際互惠之外,也包括合乎國際技術標準的技術對接合作。

第6,要求主管機關應定期調查,行政院各部會及民間憑證機構對於電子簽章的核定、簽發與應用等相關情形,並辦理國際法規與市場需求等相關調查或研究,每年公布之。

第7,為提升智慧政府對電子文件、電子簽章的應用,刪除現行條文中「行政機關得公告排除本法之適用」部分,並設定落日條款,各該公告自本法修正施行之日起算1年後停止適用。但經主管機關同意者,得展延1次,展延期間2年為限。

另外,針對各行政機關公告排除適用「電子簽章法」的各類行政措施,數位部將持續協助各行政機關,儘速廢止排除適用的公告,讓民眾更能體驗電子簽章的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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