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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促請租賃公會將「中古車融資」納自律規範

2024/04/02 21:22

金管會促請租賃公會研議將「中古車融資」納進自律規範,避免過度融資。圖為金管會主委黃天牧。(記者王孟倫攝)

〔記者王孟倫/台北報導〕 近期外界對租賃公司部分業務衍生之相關爭議,金管會日前已面談相關租賃公司,並請業者轉達租賃公會,研議「BNPL」(先買後付) 自律規範;而金管會今天(2日)出具報告指出, 促請租賃公會研議將「中古車融資」納進自律規範,並訂出適當內部標準、避免過度融資。

立院財委會明天(3日)安排議程為「如何改善我國融資公司因缺乏監管所衍生之社會亂象,以穩定金融市場並保障消費者權益」專題報告,邀請金管會主委黃天牧、財政部部長莊翠雲等列席並備詢。

由於租賃公司並非金融業,並非金管會所納管,不過,為了穩定金融市場並保障消費者權益,金管會已經多次出手,邀請租賃公司喝咖啡,並提出相關建議方向。

首先,依租賃公會提供之資料,去年度其會員公司整體業務規模量約為新臺幣7,500億元,其中具市場領導地位之三家上市租賃公司-中租公司、裕融公司及和潤公司業務規模量合計約為6,700億元,占整體租賃業業務規模達90%。

其次,近期外界關切租賃公司辦理中古車融資等業務所衍爭議,金管會日前再度邀請三家上市租賃公司,到會說明中古車融資業務情形。

金管會指出,國內租賃公司多以「應收帳款買賣」方式從事中古車融資,但沒有訂定適當融資金額標準,衍生過度融資疑慮,以及融資案件多來自於業務合作對象,(如車商、具車行背景轉成立之行銷公司等),並把逾期案件委外催收之情形。

金管會已建議租賃公會,將下列五大重點研議納入自律規範。

第1、 非自行開發案件,應確保合作商家之行銷招攬行為無虛偽不實、誤導或詐騙消費者之情事,並建立對合作商家定期查核機制。

第2、辦理中古車融資應訂定適當內部標準,避免過度融資。

第3、 契約內容應充分揭露利率與相關費用(含遲延利息及違約金等)。就消費者債務不履行時,應遵循民法規定。

第4、如辦理相關車貸業務係屬應收帳款收買,應將債權轉讓之情形(包括受讓公司名稱、金額、利費率及違約金之計收等),以契約或書面方式,清楚告知消費者。

第5、建立逾期案件委外催收作業相關規範,包括委外機構之遴選標準、催收時應遵循之行為規範,並定期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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