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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交所、櫃買中心董總增設「旋轉門」 金管會3大疑慮反對

2023/05/19 17:31

針對證交所、櫃買中心董總增設「旋轉門限制」,金管會提出三大疑慮,認為不宜修法。(資料照)

〔記者王孟倫/台北報導〕立院財委會下週一(22日)將審查立委曾銘宗等19人提出證券交易法修正案,增列證交所及櫃買中心董事長及總經理之「旋轉門條款」,限制董事長、總經理於離職後3年內,不得擔任與其離職前5年內之職務直接相關之營利事業關職位,金管會今天(19日)提出三大疑慮,認為不宜修法。

立委曾銘宗等 19 人擬具「證券交易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 ,共有兩大重點。

首先是,有關增列櫃買中心之法律地位,金管會表示,「證券交易法」第 42 條及第 62 條規定,已經賦予「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之法源,尤其,金管會已發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管理辦法」,確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之法律地位,換言之,現行該中心之運作業有相關法規依據。

其次是增列證交所及櫃買中心董事長及總經理之旋轉門條款,限制董事長、總經理於離職後3年內,不得擔任與其離職前5年內之職務。

對此,金管會表達對修法的疑慮,理由包括:第一、旋轉門條款重大影響人民工作權益:公務員服務法第 16 條有關公務人員離職後一定期間內不得任職相關職務規定,大法官解釋認為立法機關應審酌維護公務員公正廉明之重要公益與人民選擇職業自由之均衡,檢討修正,而證交所及櫃買中心之董事長及總經理非屬公務人員,不宜參照公務人員「旋轉門條款」限制其轉任與職務直接相關之營利事業。

第二、影響證券周邊單位經營及競爭力:證交所及櫃買中心為因應國內外證券市場之複雜化及國際化趨勢,需具備高度專業性及實際經驗之人才,若訂定旋轉門條款,恐不易招募適任人才,影響證券周邊單位經營及競爭力。

第三、應該就各部會所有周邊單位作通盤性考量與規劃:現行各部會各有所轄公民營事業、財團法人等周邊單位,是否限制其董事長或總經理直接轉任相關之營利事業,宜通盤考量,因此,不宜僅就證交所及櫃買中心為個別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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