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小心被利用!充當人頭進口貨物 夾藏毒品被重罰千萬

2023/03/09 16:10

高雄關表示,有民眾以自己名義為他人報運化學物品進口,結果被查獲夾藏毒品案件,因此遭罰上千萬元!(關務署提供)

〔記者鄭琪芳/台北報導〕財政部關務署高雄關表示,以自己名義為他人報運貨物進口,若涉及虛報或隱匿時,不得以不知情為由免罰;最近發生1件以自己名義為他人報運化學物品進口,結果被查獲夾藏毒品案件,除了實際貨主被法院判刑,進口人也遭處罰上千萬元!

高雄關指出,依最高行政法院2013年度判字第39號判決意旨:「海關緝私條例第37條第1項、第3項規定係處罰『虛報』、『涉及逃避管制』之行為,並未排除處罰過失,而無認識之過失責任之成立係以『不知』為基礎,以『應注意,並能注意』為條件,行為人不能以其事先不知違規事實可能發生,作為免除過失責任之論據」。

判決內容顯示,行政處罰包含進口人因出於過失所致,縱然進口人對於貨物夾藏可能完全不知情,但只要還有查證可能性,即難以被認定為無過失,且海關緝私條例第36條明訂是以「貨價」來計算罰鍰金額,而毒品並無流通的市場價格可以參考,所以在計算進口貨價時,若依「關稅法」第35條規定參考國外的紀錄價格,換算下來經常是天文數字,報單名義上進口人不可不慎。

高雄關提醒,國際貿易實務上常見以代理商名義進口貨物,再轉交實際貨主,藉由處理貨物賺取服務費,進口人必須善盡查核進口貨物之責任,如貨物涉及虛報或逃避管制等行為,申報的進口人不得以不知情為由要求減免處罰,進口人別因一時疏忽,成為犯罪毒梟、走私集團利用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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