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鴻海入股紫光 時力籲投審會「硬起來」把關

2022/07/26 13:13

針對鴻海對中國紫光集團的投資案,立法院時代力量黨團今(26)日召開「鴻海投身中國隊,赴中投審別放水」記者會。(記者王千豪攝)

〔記者王千豪/台北報導〕針對我國鴻海對中國紫光集團的投資案,立法院時代力量黨團今(26)日召開記者會,說明該投資案深富政治意涵,呼籲投審會應依法處罰企業未經許可就赴中投資,在重大個案審查上嚴陣以對,並在法制上進行整體性盤整修正,以使關鍵技術的保護更加完備。

時代力量黨團總召邱顯智表示,鴻海的子公司工業富聯,透過不斷轉投資成為新紫光集團股東。這件投資案除涉及敏感的赴中投資,鴻海在程序上更是先斬後奏,投審會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本應嚴格審查、針對明顯的違法事實更應依法懲處。

邱顯智說,《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35條及相關子法規定得很清楚,對中無論是直接投資還是轉投資,除非無涉敏感產業且未及100萬美元,其他所有投資都應事前申請核准。而鴻海集團早在7月11日就已經投資了,卻直到7月19日才送件給投審會審查。這樣先斬後奏的態度,簡直視台灣法規與主管機關為無物。

邱顯智指出,《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35條及相關子法規定得鴻海赴中投資先斬後奏,依法最高可罰2500萬元,沒改善則可連續罰。問題是,相對這次投資案金額高達人民幣53.8億,折合新台幣約240億,2500萬的處罰會不會太輕?根本就像買1000元的東西再多給1元買塑膠袋。因此,我國政府也該思考現行裁罰規定,對大型跨國企業與巨額投資案缺乏嚇阻力的問題。

邱顯智認為,投審會必須釐清,紫光集團究竟有沒有涉及明文禁止投資的項目。此外,也必須嚴格依據《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審查原則》規定,考量包括技術移轉、設備輸出、對於國內核心競爭力的影響等因素,審慎審查。即使投審會給出許可,為了避免投資案的執行偏離投審會的預估,並預防投資人假借許可、暗中投資禁止的項目,投審會也應該要醜話說在前面,依據《行政程序法》規定,為許可處分加上附款,保留許可廢止權等權限,不要成為引入特洛伊木馬的罪人。

時代力量黨團幹事長王婉諭表示,在中國「半導體國家隊」的計畫中,重組後的紫光集團扮演非常重要的角色。新紫光集團由智廣芯控股百分之百持有,而智廣芯持股最大的兩個股東分別是晟粵廣州和建廣廣銘,兩者分別持股大約百分之20。其中,晟粵廣州向上追溯就是鴻海的工業富聯富士康、建廣廣銘背後則是中共國務院的資金主導挹注。

王婉諭說,因此這筆投資案可以解讀為鴻海將挹注資金,和中共國務院一同發展中國的半導體產業。過去數年來鴻海在中國少有投資,一出手就是與中共國務院合作發展關鍵產業,這不僅意味著與中共的關係等政治考量,在台商的投資決定裡將占有更加重要的地位。長遠來說,更可能嚴重威脅台灣的半導體產業。

時代力量黨團副總召陳椒華提醒政府,不應忽視鴻海入股紫光投資案帶來的影響衝擊,投審會身為投資審查主責機關,更應該檢視現行的法規是否不合時宜,並在本次投資案中扮演其應有的角色,嚴格把關。

陳椒華表示,時代力量認為投審會應該整體系統性針對相關法規進行抓漏更新。首先,「赴中投資禁止項目」中,IC設計業、12吋晶圓鑄造、12吋記憶體等重要半導體技術,都是在馬政府期間從禁止類改為一般類,這些技術是否會影響台灣的「重要產業競爭力」、是否從而符合國家核心關鍵技術定義,投審會應該聯合相關部會謹慎思考,並更新項目列表。

陳椒華指出,關於「中資來台投資許可項目」,上次修正已是10年前。當時台積電最先進的製程是20奈米,而今年台積電即將試產的製程已是3奈米。顯然,我國規範早已跟不上科技產業發展及世界局勢變化的速度。近年中共文攻武嚇不斷,試圖從經濟、文化、政治等各層面滲透,台灣身為科技大國,強化科學相關重要關鍵技術的保障,當然刻不容緩。

陳椒華說,我國在今年5月《國家安全法》修法後,「國家核心關鍵技術」已經正式入法,既然關鍵,就不應讓這些技術成為可赴中投資的標的,才能避免資源外流;同時,也不該讓中國資金來台投資,以避免寄售受到中國挾持。然而,現行的赴中投資禁止的項目、中資來台投資禁止的項目,都還沒修正,使國安法修法對關鍵技術的保護仍未發揮應有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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