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防疫險續保爭議 產險公會提3點澄清

2022/05/06 13:45

針對防疫險續保爭議,產險公會提出3點澄清。(示意圖,資料照)

〔記者李靚慧/台北報導〕消基會因接獲眾多民眾投訴,抗議產險公司的防疫險不予續保,重砲抨擊產險業者,時隔1週,產險公會終於回應,採取問答方式,說明產險業立場。

首先,對於自動續約的保險商品,保險公司能否主張不予續約?

產險公會表示,因Omicron變異株輕症化、感染力增強、致死率降低,使政府的防疫從確診清零、精準疫調的嚴格防疫,轉往重症清零、管控輕症、以篩代隔,使保險公司的保單設計,原本應「保障」、「控制」(或防止)的「危險」已有明顯改變。

產險公會強調,防疫保單屬於商業保險,保險公司基於契約自由原則,得選擇停售、拒絕承保或續保,而產險公司的防疫保險商品,均為一年期保單,且屬不保證續保性質,因外在因素驟變,保險公司基於風險胃納及經營安全等因素考量,沒有一定要提供客戶相同條件的續保服務。

第二、 對於已收到保險公司書面寄達「續期保費扣款通知書」,通知保戶依照書面指示期限完成繳款的保戶,保險公司能否拒絕續保?

產險公會回應,若產險公司已寄發續保通知書給保戶,並已收取保戶的保費,保險契約即為成立。不過,消基會收到的消費者投訴,指控產險公司拒絕保戶契約到期前的續約申請,共可分為3類,此3類均已收到保險公司的續保通知書,但均未完成繳費,卻接獲保險公司通知拒絕續約。由於消費者均未完成繳費,當然不能認定續保契約已成立,但對於特殊個案,仍應依個別情況處理。

第三、有學者引述保險法第60條「危險增加」是否適用於防疫保單?

保險法第 60 條條文為:保險遇有前條情形,得終止契約,或提議另定保險費。要保人對於另定保險費不同意者,其契約即為終止。但因前條第二項情形終止契約時,保險人如有損失,並得請求賠償。

保險人知危險增加後,仍繼續收受保險費,或於危險發生後給付賠償金額,或其他維持契約之表示者,喪失前項之權利。

產險公會解釋,根據保險學理,保險法第60條的「危險增加」是適用於保險契約「存續期間」的危險變更,例如已構成影響保險公司的風險評估,為求衡平,法令給予保險人對「未到期的契約」調整保費或者終止契約的依據。產險公會舉例,住宅火險可變更標的的使用性質、傷害險的職業類別變更等狀況。

不過,此次防疫保單的續保爭議事件,在於前一期保單已滿期,產險公司得否「拒絕續保」所衍生的爭議,無關於保險契約存續期間的危險變更。

產險公會強調,保險公司未曾主張保險法第60條終止契約或加收保險費權利,因此,沒有是否適用保險法第60條第二項的疑義,認為該規定與跟續保並無關係,此見解也獲得保險法學者的認同。

一手掌握經濟脈動 點我訂閱自由財經Youtube頻道

不用抽 不用搶 現在用APP看新聞 保證天天中獎  點我下載APP  按我看活動辦法

已經加好友了,謝謝
歡迎加入【自由財經】
按個讚 心情好
已經按讚了,謝謝。

相關新聞

今日熱門新聞
看更多!請加入自由財經粉絲團
網友回應
載入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