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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公益信託避稅 政院大修法

2022/04/14 15:02

避免公益信託成為避稅工具,行政院今天召開的院會通過修正「所得稅法」、「遺產及贈與稅法」強化公益信託適用租稅優惠要件。圖為本報資料照。

〔記者李欣芳/台北報導〕避免「公益信託」成為避稅工具,行政院今天召開的院會通過「所得稅法」、「遺產及贈與稅法」修正草案,強化公益信託適用租稅優惠要件,建立公益信託稅捐徵免及申報制度,及對未符合「信託法」規定之公益信託建立課稅機制,配合「信託法」完成修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財政部表示,本次修法有助於督促公益信託落實公益目的,防杜租稅規避及維護租稅公平,將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期能儘速完成修法。

現行所得稅法、遺贈稅法規定公益信託得享租稅優惠之受託人資格僅限「信託業法」所稱之信託業,修正草案放寬信託業者、行政法人或符合一定條件之公益法人,且前5年內未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解任者都適用。防杜藉公益信託之名而獲取不當租稅利益,應以符合「信託法」及稅法規定者,始得適用公益信託相關租稅優惠。

行政院會今天提出所得稅法、遺贈稅法修正案,修正重點如下:

一、強化公益信託適用租稅優惠之要件,(一)受託人由現行以信託業者為限,增訂行政法人或符合一定條件之公益法人亦得為公益信託之受託人。(二)增訂公益信託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信託法」修正草案第77條第1款以外各款規定予以糾正或依同草案第82條規定對受託人裁處罰鍰之次數,合計不得達2次規定。(三)信託行為明定信託關係解除、終止或消滅時,信託財產移轉於其他公益法人或公益信託者,應以受同一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監督者為限。

二、建立公益信託申報制度,(一)贈與稅:個人提供財產成立或捐贈公益信託,不論該公益信託是否符合適用租稅優惠要件,贈與人在同一年內贈與他人之財產總值超過贈與稅免稅額時,目前為244萬元,應於超過免稅額之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贈與稅申報。(二)所得稅:公益信託受託人應於每年5月填具結算申報書,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其上一年度之所得額。

三、建立公益信託稅捐徵免機制,(一)公益信託存續期間:信託財產發生之收入,依「所得稅法」規定減除用於信託本旨之成本、必要費用及損耗後之所得額,免納所得稅。惟於所得發生年度不符合「信託法」修正草案相關規定者,應以受託人為納稅義務人,就當年度所得額按規定之扣繳率申報納稅。

(二)財產返還捐贈人或委託人,公益信託之受託人將財產返還捐贈人,或將財產返還委託人,均屬回復原狀,增訂以下規範:所得稅返還財產中屬於捐贈或成立公益信託時已適用捐贈列舉扣除額或捐贈費用部分,應由捐贈人或委託人(即受返還人)補繳稅款;返還財產中屬該財產經運用發生之各類所得部分,應由捐贈人或委託人併入返還當年度之所得額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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