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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旗吹哨者再控資方「向主管機關說謊」 花旗工會籲應給予受害員工補償

2021/10/26 14:17

花旗吹哨者再控資方「向主管機關說謊」,花旗工會籲應給予受害員工補償。(記者李靚慧攝)

〔記者李靚慧/台北報導〕儘管花旗(台灣)董事長莫兆鴻2度向員工發出公開信,澄清密約疑雲,但花旗吹哨者昨(25)晚再度向全金聯及花旗銀行工會爆料,表示花旗的聘用限制,其實在第1階段的十多家買家,就被被花旗要求簽署,絕非只有第二階段的4、5家才有簽署,質疑花旗明顯向主管機關說謊。

工會表示,自4月以來,花旗向買家的限制聘用限制,已對有意求職的花旗員工造成傷害,呼籲資方應依據勞基法的競業禁止的補償規定,給予相關受害員工補償。

根據勞基法第9-1 條的規定,企業對離職員工的競業禁止期間,最長不得逾2年。若業者對員工離職後,禁止或限制到其他同業謀職,導致員工權益受損,應有合理補償,全金聯解釋,該條文訂的為2年薪資補償。

全金聯、花旗銀行工會今日發布聯合新聞稿指出,花旗吹哨者昨(25)晚深夜再度向出面,質疑花旗在聘用限制的爭議中,明顯對主管機關說謊。吹哨者表示,並沒有花旗所稱僅限「惡意挖角」的條件,也沒條文說員工由招募廣告應徵不受限,呼籲金管會要求花旗立刻提出全部原始文件進行確認。

吹哨者表示,花旗任何職位皆受限制工作權長達三年,因此,在花旗出售消金業務後,還限制花旗員工就業權,的確違反憲法第15條、民法第71、72條的規定。

工會質疑,花旗利用密約不讓買家僱用想轉職的員工,買家怕得罪花旗也不會冒險,導致花旗部分員工轉職困難徒增困擾,對員工的傷害已經造成。工會因此呼籲,花旗應坦誠面對,並針對從4月起已經造成對員工的傷害,提出補償方案。

針對「業務留任/交易獎金(transaction award)」,工會也要求資方,應該好好說清楚,這筆錢是不是資遣費的一部分?在此合約下,如果「不被」買家留用,員工就只能拿這筆錢加上法定資遣費嗎?員工在花旗年資就如此結算掉了?

工會表示,花旗一方面說給全體同仁爭取買家同職同薪留用,一方面卻在公布留用條件前,要求全體員工簽署文件,質疑花旗似乎是為了大裁員留下伏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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