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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刪除違憲函釋 社福機構車輛免徵牌照稅條件放寬了!

2021/01/27 19:30

財政部今天宣布,刪除「同一行政區域(同一直轄市或縣(市))內之總分支機構合計共3輛為限」的規定,換言之,同一財團法人的社福團體與機構,免徵牌照稅車輛無須合併計算。(記者巫其倫攝)

〔記者巫其倫/台北報導〕針對社會福利機構免徵使用牌照稅案,大法官去年作出第798號解釋,指財政部違憲,因此,財政部今天宣布,刪除「同一行政區域(同一直轄市或縣(市))內之總分支機構合計共3輛為限」的規定;換言之,同一財團法人的社福團體與機構,免徵牌照稅車輛無須合併計算,目前約有12個團體將受惠。

根據「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規定,專供已立案的社會福利團體和機構使用的交通工具,並經各地社政機關證明者,每一團體和機構以3輛為限,免徵使用牌照稅。

財政部過去在2003年2月12日及2016年8月31日,曾兩度發出函釋延伸規定,屬於同一法人的社福團體、機構,於同一行政區內(同一直轄市或縣(市))的免稅車輛,數目需併計,以3輛為限。

不過,過去曾發生財團法人天主教會台中教區附設彰化縣私立聖家啟智中心、聖智啟智中心、台灣省私立慈愛教養院,合計共有7輛車,因過去彰化縣地方稅務局發現3家社福機構共有7輛車,但因早前已核准其他3輛車免稅,因此認定這7輛車不得免徵使用牌照稅。

當時依「稅捐稽徵法」規定,撤銷7輛車免徵使用牌照稅,並要求補稅1至6萬元。3家社福機構提訴願、行政訴訟皆遭駁,便於2017年3月聲請釋憲。

大法官在去年12月31日作出釋字第798號解釋,指財政部在2003年、2016年的令、函縮減人民依法律享有免徵使用牌照稅的優惠,增加法律所無的限制,在此範圍內,都違反憲法第19條租稅法律主義,應不以援用。

因此,財政部今天表示,已修正相關函釋,將上述違憲的規定刪除。財政部官員說明,修正後,社福團體、機構即使隸屬同一財團法人,免稅車輛限額也不需併計,依法各自都有3輛可免稅,去年12月31日大法官釋憲前的未確定申請案,若符合條件,也可受惠免稅。

賦稅署初估,全台將有12個社福團體受惠,雖然受影響團體、車輛數不多,但基於公平性,加上牌照稅為按日計徵,因此在大法官宣告違憲後,便立即將相關規定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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