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遭判刑8年半! 何壽川發表5點聲明「將上訴到底」

2020/11/20 18:17

前永豐金董事長何壽川遭判刑8年半;何壽川晚間由委任律師陳彥希代為發表聲明,強調「深表遺憾,將繼續上訴,以捍衛自身的清白」。(資料照)

〔記者王孟倫/台北報導〕針對三寶案,台北地方法院今(20)日一審宣判,前永豐金董事長何壽川違反證交法之特別背信罪,判處8年半;何壽川晚間由委任律師陳彥希代為發表聲明,強調「深表遺憾,將繼續上訴,以捍衛自身的清白」。

本案為何壽川於3年前,被控於任內主導挪用集團資金進行私人投資,並違法超貸給三寶建設集團,金額逾2.57億美元,經地院審理3年多後,於今天宣判。

對此,何壽川也在晚間發表五大聲明,第一、法院認為何壽川與三寶集團董事長李俊傑,有所謂期約不法分潤之協議,顯有重大誤解:何壽川與李俊傑曾共同投資1788大樓,因此,曾討論股東之間的權益分配,但從未要求超過股東出資額以外的利益,當然不是期約不正利益,更未曾違背職務安排永豐金租賃、永豐餘投控及元太科技公司進行任何不法交易來獲取個人私利。

第二、有關永豐金租賃的6千萬美金貸款,是民國98年舊客戶三寶集團延續下來的業務,何壽川未做任何指示,永豐金租賃辦理貸款人員均已獲判無罪,且所賺取利息,並未被認定為不法所得,可見此為合法貸款。

第三、何壽川知道美林公司破產而必須賤售1788大樓股權,為善盡董事的忠實義務,把該有利之投資機會介紹給永豐餘投控公司,經公司董事長邱秀瑩指示相關部門評估後,認為是有價值的投資機會,於是決定進行投資,並非幫助三寶李俊傑解決資金問題。

永豐餘投控上述投資,於民國106年8月間回收本金也確實賺取高達美金389萬利益,為公司全體股東帶來高額獲利,並無任何損失,且該利益並未被認定為不法所得。

第四、元太科技投資美金850萬元予Giant Crystal公司,為時任董事長劉思誠根據永豐餘投控的推薦所做決定,該投資與何壽川先生無關。上述投資,為公司全體股東帶來高額獲利,並無任何損失,且並未被認定為不法所得。

第五、永豐金租賃於民國98年至106年間,貸款給三寶集團總計獲利達新台幣20億餘元,永豐餘投控及元太科技於民國100年至106年,各獲利美金389萬元,換言之,並未損及公司權益,何壽川並無違背公司董事之忠實義務。

該聲明指出,何壽川強調,為捍衛自身的清白及聲譽,將繼續上訴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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