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歧視年長交易人?期貨公會:保護年長者

2020/11/03 09:42

指出證期局於9月發布「期貨商交易及風險控管機制專案」中,針對70歲以上交易人訂定交易限制,恐有年齡歧視之嫌,對此,期貨公會特別澄清說明,其目的在保護年長者,而非年齡歧視。(資料照)

〔記者卓怡君/台北報導〕近來有交易人投書媒體,指出證期局於9月發布「期貨商交易及風險控管機制專案」中,針對70歲以上交易人訂定交易限制,恐有年齡歧視之嫌,對此,期貨公會特別澄清說明,經查相關規範,係期貨公會為保護社會年長者生活品質所制訂之自律規範,其目的在保護年長者,而非年齡歧視,亦非證期局法規,交易人投書顯有誤解。

期貨公會表示,期貨交易槓桿倍數大,每日結算會有現金之要求,對交易人所提供之服務要有適合度之考量。因期貨交易人從事期貨交易所要求的保證金或權利金金額,占契約價值比率極低,因此槓桿倍數極高,在沒有適當風險管理下其損失並無下限。又期貨交易尚有逐日結算隨時洗價(Mark to Market)之特性,因此當行情不利於交易人時交易人會有即時被要求補繳現金的壓力,故期貨商對於客戶從事期貨交易前前,應對該客戶進行風險承受能力及適合度之評估。

對於特別提出70歲以上交易人相關交易限制,期貨公會強調,徵信作業自律規範之精神在確保交易人有能力補保證金,為保護年長交易人,主動訂定交易限制規範。

期貨公會表示,期貨交易結算特性,交易人損失時有立即補繳保證金之壓力,參考過去期貨市場亦有資深長者因交易期貨不利,出現超額損失被追繳保證金而影響生活品質的案例,期貨公會為保護社會年長者,參考金融業對衍生性商品年齡限制,主動針對70歲以上長者於開戶徵信作業自律規範中,給予交易上之限制。

期貨公會指出,該規範之精神,不在交易人交易經驗之多寡,而在於風險發生時,交易人補保證金之能力及是否影響未來生活能力,故若資產規模不大且無經常性收入者,即不符財力要求,僅能從事損失有限的選擇權買方交易(現行規定財產證明新台幣250萬元及年收入新台幣60萬元,或以財產證明新台幣5000萬元取代年收入新台幣60萬元),經瞭解目前僅有部分期貨商相關交易系統尚未建置完成,並於近日內會完成,並非所有期貨商都無法依規定接受委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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