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欲禁市場派欣同行使權利 大同公司派提告吞敗

2020/10/15 15:41

大同公司派認為市場派股東欣同具有中資背景,若由其主導大同恐洩漏國家機密,向法院聲請禁止欣同行使權利,今遭北院駁回。

〔記者溫于德/台北報導〕大同公司派認為市場派股東欣同公司具有中資背景,擔心由其主導大同恐洩漏國家機密,向法院聲請禁止欣同行使權利,台北地院今駁回公司派請求,可抗告。

公司派主張,欣同自2017年3月起陸續買入大同股票,至今年5月2日止已持有大同28668000股,但欣同具中資背景,且欣同實質控制人鄭文逸也遭起訴並判決有罪,加上大同負責承作多個政府採購案,若改由欣同主導大同,恐有洩漏國家機密之於,故聲請定暫時狀態禁止欣同行使權利。

公司派所指權利包括,禁止欣同行使股東提案權、董事與獨立董事候選人提名權、股東會召集權、股東會出席權及表決權(含選舉權),並禁止欣同法定代理人林信宏列入本月21日股東臨時會的董事候選人名單。

法官認為,公司派所指判決僅認定鄭文逸、中國房地產開發商任國龍、鄭的秘書張湘羚、炒手鄒興華、金主林振興共同炒作大同股票,並違反證交法,但判決書內載明:「惟本院並未援引被告鄭文逸取自任國龍處之資金計1.4億元港幣,作為認定本案犯罪之證據」,故並未認定鄭文逸購買大同股票的資金與任國龍有關。

至於公司派雖又主張,金管會於本月13日透過新聞稿表示,已查出有違法中資持有大同股份,且未依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相關規定申報,因此裁處罰鍰2500萬元、停止股東權利及限期於6個月內出清持股等。

法官指出,金管會並未公開受罰者為何人,且依金管會今年8月19日回函北院可知,受罰對象應非欣同,自然無從依金管會本月13日新聞稿認定欣同屬於中資,故駁回公司派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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