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不滿大同股東會之亂 金管會告發「特別背信罪」

2020/07/09 17:12

日前大同股東會爭議,金管會宣布,大同公司派自行認定逕行剔除股東表決權,涉及違反證交法之「特別背信罪」,依法提出告發。圖右為金管會主委黃天牧。(資料照,記者王孟倫攝)

〔記者王孟倫/台北報導〕針對日前大同股東會爭議,金管會今天宣布,由於大同公司派自行認定逕行剔除股東表決權,已涉及違反證交法之「特別背信罪」,因此,依法提出告發。

金管會主委黃天牧表示,對於上市櫃公司經營權爭議的一貫立場,包括:保障股東權益、維持市場交易秩序,任何股東只要依法投資,股東權都應該被保障,股東權利之行使都有公平的機會,這是公司法制的基本規範。

黃天牧強調,大同公司109年6月30日股東常會發生未發給部分股東表決權票與選舉票,及逕自認定50%以上股份無表決權等行為,嚴重影響股東權益之行使,並與公司治理、股東行動主義有違,金管會「譴責」此等嚴重違反公司治理的行為。

金管會表示,目前已依職權依法採行相關行政處置措施,並將以本案為鑑,積極推動制度面相關改革,進一步深化公司治理與強化投資人保護,目前採取相關措施:

第一、經金管會查核,本次股東常會大同公司自行認定逕行剔除股東表決權或未發給部分股東表決權票及選舉票,已涉犯違反「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3款之特別背信罪之罪嫌,金管會已將相關資料,提供檢調單位,依法告發。

第二、集保公司查核發現大同公司在股東及徵求人辦理報到時,不發給表決票及選舉票,已違反股務單位內部控制制度標準規範之規定,金管會已於7月2日函請大同公司陳述意見,將依公司回應內容及調查事證之結果,適時為必要之處分,包括「不予自辦股務」在內。

第三,投資人保護中心已於7月6日召開臨時董監事會議,針對大同公司於109年度股東常會,逕自認定部分股東無表決權並阻礙股東權益之行使等行為,已構成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第10條之1解任訴訟之要件,通過對董事長林郭文艷提起裁判解任訴訟。

第四,證交所於股東會當日已請大同召開重大訊息記者會,說明未發給部分股東表決權票及選舉票之理由與依據,因該公司未能具體說明,證交所已於同日公告大同公司自7月2日起有價證券列為變更交易方法(全額交割股)。

此外,對大同公司集團之監督,證交所目前已採行的監理措施,包括列入公開資訊觀測站財務重點專區、每月公告高流動性資產金額、短期借款及一年內到期之長期負債等,證交所並將視情況需要,督促該公司發布即時及完整重大訊息、資金貸與、背書保證及重大資產交易之複核控管機制、股務作業及股東會召開之內控作業,適時派員進行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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