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金管會:違法銷售境外保單 可處3年以下徒刑

2020/06/11 07:30

對於違法銷售境外保單,金管會呼籲切勿以身試法,民眾若有發現招攬境外保單事證,可向司法單位告發,或送金管會處理檢舉事宜(記者王孟倫攝)

〔記者王孟倫/台北報導〕近來金管會接獲民眾檢舉,有國內人士假借各種名義,銷售境外投資型保單對此,金管會示警,這些保單未經金管會核准,不僅保戶權益沒有保障,凡違法銷售者,依法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300萬元以上、2千萬元以下罰金。

 據瞭解,這類境外保單常透過國內「資產管理公司」或「財務顧問」等名義,向國內民眾推銷及招攬未經主管機關核准的境外連結基金投資型保單;尤其,常常宣稱「國外都是合法的金融商品」、「絕非地下保單,保障不分海內外」等話術,吸引投資人購買。

 對此,金管會保險局表示,為保障我國金融消費者權益,凡未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的商品,就屬於一種違法銷售行為;若國內公司代為銷售境外投資型保單,當然就是違法行為。

 根據保險法第167條之1規定,只要不是<保險法>之保險業,或是替外國保險業代理、經紀或招攬保險業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罰金。

 金管會並提醒消費者,這類境外保單有四大風險,包括:第一、法律管轄問題:這類從境外簽發的保單,有些的確是在國際知名的大保險公司,問題是,這些保險公司的註冊地在海外,不受台灣保險法令規範,也就是說,金管會無法協助及維護消費者的權益。

 第二、發生理賠、保全服務等問題:因為發行境外保單的保險公司在台灣並沒有據點,一旦出險,保戶需自行接洽遠在海外的業者,未來難以獲完整服務及保障;尤其,這類境外保單屬於地下保單,其保戶應有權益不在保險安定基金保障範圍;也就是說,公司若倒閉,保戶將血本無歸。

 第三、境外保單契約多以英文書寫:密密麻麻的保險契約條文,消費者不易理解保單相關的權利、義務,可能出現對契約內容認知的差距,進而產生投保爭議,保戶可能要自行打越洋官司。

 第四,國內法律適用問題:境外保單就是一種地下保單,並不被國內法律所承認,因此,投保地下保單所支付的保費,既無法做為所得稅列舉扣除額,且地下保單的死亡保險金、即使已指定受益人,也不適用保險法有關死亡給付不得作為被保險人遺產規定,也就是「不享有保單死亡給付免稅的優惠」。

 對於違法銷售境外保單,金管會呼籲切勿以身試法,民眾若有發現招攬境外保單的具體事證,可檢證向司法單位告發,或送金管會協助處理檢舉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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