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修法究責!失格董監事卸任或辭職 投保中心仍可提訴訟

-0001/11/30 00:00

〔記者王孟倫/台北報導〕立法院財委會下周一(7日)將審查「投保法」修正草案。金管會表示,本次修法完成後,對於失格之董監事,經裁判解任確定日起三年內,不得擔任公司之董監事;此外,投保中心對公司已卸任董監事亦得提起代表訴訟,即使想辭職閃人也無法卸責!

這次投保法修正案共有行政院版及立委曾銘宗等18人兩個版本。金管會指出,草案共計五條修正條文,主要內容在強化完備「代表訴訟」、「解任訴訟」之法規制度,透過投保中心之訴追,收嚇阻不法之功能,以促進我國公司治理。

 所謂「代表訴訟」是當公司權益受到不法侵害,像是董監事背信、侵占或非常規交易等,導致公司損失、公司卻不對其追訴,投保中心可替小股東提起「代表訴訟」進行求償;「解任訴訟」則是公司董監事有涉有損及公司權益行為,投保中心可請求法院裁判解除董事或監察人職務。

 金管會指出,新修正內容包括:第一、增訂保護機構對公司已卸任董事或監察人得提起「代表訴訟」:透過投保中心之訴追,該代表訴訟權本應及於不法行為之人於「行為時」具有董事、監察人身分者,否則董事、監察人只要藉由不再任或辭任等方式,即可輕易規避本款規定之訴追,致本款規定形同具文,與立法意旨嚴重相違。

 第二,董事、監察人經「裁判解任」確定後,3年內不得充任上市、上櫃或興櫃公司之董事、監察人。

 第三,向法院訴請「裁判解任」董事、監察人,不以起訴時任期內發生為限;也就是說,不論該事由發生當時其身分為董事或監察人,投保中心均得訴請法院裁判解任。

 第四,考量投資人保護之一致性,將興櫃公司、外國在台上市上櫃、興櫃公司之董事或監察人納入提起「代表、解任訴訟」之範圍。第五,投保中心提起「代表訴訟」,得就同負賠償責任之經理人合併起訴為訴之追加。

 第六,明定對有價證券或期貨交易進行操縱、內線交易,或期貨詐欺等破壞市場交易秩序之行為,為提起「代表、解任訴訟」之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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