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金管會修投保法!董監事遭解職 3年內不得回任上市興櫃

2019/04/02 21:43

為強化國內投資人保護,金管會修訂並預告(投保法)修正草案。圖為金管會主委顧立雄(資料照/記者王孟倫攝)

〔記者王孟倫/台北報導〕投資人權益保護將更加完備!金管會今天預告「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投保法)修正案,總計有多項重點;其中,新增規定被訴之董事、監察人經裁判解任確定後,自裁判確定日起,3年內不得擔任何一家上市、上櫃或興櫃公司之董事或監察人。

金管會證期局副局長張振山表示,證券及期貨投資人之保護,與證券期貨市場健全發展有密切關係,尤其,投保中心從2003年成立至今超過15年,為完備代表訴訟、解任訴訟等保護投資人,促進公司治理,因此,研議修正投保法,並依法定程序進行預告。

這次修法總計有多項重點,首先,將興櫃公司董事或監察人納入投保中心得提起代表訴訟、解任訴訟之範圍。

其次,參照金融機構遭解職在一定期限不能回鍋之規定,這次修法也新增「被訴之董事、監察人經裁判解任確定後,自裁判確定日起,3年內不得擔任上市、上櫃或興櫃公司之董事或監察人」。

三,明定投保中心提起代表訴訟、解任訴訟之事由,除董監事執行業務有重大損害公司之行為,亦包括內線交易及操縱股價等影響市場交易秩序。

第四,公司對已卸任董事或監察人所提起之訴訟,投保中心有代表提起訴訟之權限。張振山表示,這次修法明文將投保中心得提起代表訴訟、解職訴訟。

對此,金管會強調,法律草案預告期間將同時召開公聽會,並將保護機構提起代表訴訟、解任訴訟之對象是否納入經理人等議題列入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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