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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對新創核心人員納責任制 學者:不該用降低勞動條件來鼓勵

2018/08/09 15:45

〔記者李雅雯/台北報導〕勞動部今(9日)天針對具一定薪資條件的監督管理人員、新創公司核心人員和責任制專業人員是否納為勞基法第84條之1(俗稱:責任制)適用對象加以討論,學者意見指出,對於政府試圖以降低勞動條件作為鼓勵新創公司發展的作法表示反對。

台灣大學國家發展研究所副教授辛炳隆(資料照)

台灣大學國家發展研究所副教授辛炳隆認為,政府不能為了鼓勵新創就什麼都給,一個企業才剛在萌芽就告訴他可以不用守勞動法律,「這很奇怪」;政府可以給租稅優惠或其他優惠條件,不該用降低勞動條件方式來鼓勵新創,如果勞動條件可以做為補貼鼓勵新創事業的政策工具,還期待他們當了老闆後思維會是怎麼樣。

對於新創公司核心人員定義,初擬設定為受僱於依法設立未滿8年的新創事業,從事具專門知識與技術工作,且持有1%或面值100萬元以上的股權或股票選擇權的勞工;科技部在會議上解釋設定為「1%或面值100萬元以上的股權或股票選擇權」原因在於新創事業有許多外部資金;辛炳隆認為,員工分紅可能就有1%了,仍認為不該為了鼓勵新創事業而開放降低勞動條件,若其是合夥創業人,僱傭關係模糊,這些部分可以另案討論。

關於達一定薪資條件的監督管理人員納責任制,規劃擬以個別公司從業人員薪資中位數2倍以上或薪資水準前15%以上作為框限,辛炳隆指出,不能只有金額,薪資和職務要件要同時納入,勞基法84條之一適用對象該有3個條件:工時自主性高、工時的不可預期性、工時的安全性,如果只有看薪資,不見得其有工時自主性,所以主張職務條件要設定為一定程度的主管人員;若只用薪資做為是否納入責任制衡量條件,首先遇到的問題就是薪資門檻是指什麼,經常性薪資或總薪資呢?台灣過勞問題就在低薪資、高獎金,很多勞工拚命工作全是為了獎金,然而一般勞工不若高階主管有工時自主性,若納為責任制恐讓其職場狀況更為嚴峻,故而在納入責任制適用對象討論上,薪資、職務條件該同時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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