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人資別頭痛 特休假遞延也可短於一年

2018/04/11 19:52

勞動部針對特休假遞延和特休假報酬結算再說明。(記者李雅雯攝)

〔記者李雅雯/台北報導〕勞基法新制3月上路,勞資雙方對於部分規定解釋仍有模糊地帶,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今再說明特休假遞延、特休假報酬結算,強調特休假遞延時間可短於1年、特休假結算有多少屬平均工資計算期間可由勞資協商。

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解釋,特休假遞延可以由勞資雙方協商決定,最長就是不能超過次一年度末日,若延到次年勞工仍未休畢,雇主應給工資。例如:A勞工和資方約定每年12月底是年度結清日,特休假可遞延3個月;A勞工今年特休有10天遞延到明年,遞延3個月到3月31日時,仍有5天沒休完,就需要折算工資,或者雙方可再協商再遞延,最多不能超過12月31日。

遞延特休假若未休完,如何折算工資?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說明,「平均工資」是指計算事由發生當日前6個月內所得工資總額,除以該期間總日數的金額;「工資總額」是指計算事由發生當日前「6個月」內因工作獲得報酬總額。

未休完的特休假屬全年度未休假工作的報酬,其中究竟有多少未休天數屬於平均工資計算期間報酬,可由勞資雙方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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