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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保單4大缺失 合庫人壽裁罰120萬元

2016/09/10 16:27

因銷售保單違反規定,金管會裁罰合庫人壽120萬元。圖為金管會主委丁克華(資料照/記者王孟倫攝)

〔記者王孟倫/台北報導〕金管會今天公布最新裁罰令,由於合作金控人壽在辦理保險業務時,合計有4項缺失違反保險法規定,因此,決定核處罰鍰新臺幣120萬元及2項糾正之處分。

針對合庫人壽違反保險法規定之缺失,金管會表示,首先,對投資型保險商品客戶風險屬性之分類,要保人風險屬性類型與投資標的風險收益等級不符,與保險法授權訂定之「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7條第1項第3款第4目及第17條規定不符。

其次,合庫人壽在寄發保單帳戶價值之對帳單資訊揭露,「類全委帳戶」之經理費及管理費由帳戶淨值內扣,沒有在對帳單揭露相關資訊事,與「投資型保險資訊揭露應遵循事項」第18點第1款第6目規定不符

第三,對於投資型保險商品其配息機制,或收益分配機制有涉及本金部分,其商品說明書未於該類基金名稱後方,以粗體或顯著顏色及相關大小字體加註「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之文字,已違反規定。

第四,辦理銀行通路傳真之客戶「投資內容異動申請書」,在保戶投資標的變更作業程序上有欠周延,與「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符。

對於本裁罰案,金管會呼籲,保險業辦理保險業務應確實依保險法相關規定辦理,並應加強公司治理、法令遵循、內部控管及洗錢防制作業,以共同維護保險市場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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