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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想搬家打119「發洩情緒」 房客謊報房東家失火判罰40萬

    宜蘭林姓男子不滿被要求搬出租屋處,謊報房東住家失火,宜蘭地院判罰40萬元。(記者江志雄攝)

    宜蘭林姓男子不滿被要求搬出租屋處,謊報房東住家失火,宜蘭地院判罰40萬元。(記者江志雄攝)

    宜蘭縣林姓男子不滿楊姓房東要他搬出租屋處,竟撥119報案電話,謊稱房東住處發生火警發洩情緒,消防局派員到場未見失火才知謊報,警方事後揪出林男涉案,移送檢方偵查起訴,宜蘭地院法官判罰40萬元。

    檢警調查,去年7月21日晚間9點多,宜蘭縣消防局接獲119報案電話,指稱蘇澳鎮蘇濱路民宅發生火警,出動馬賽分隊人車前往救火,消防員抵達現場,未發現失火。警方循線查出住在蘇澳鎮永愛路的林姓男子涉嫌謊報,通知他到案說明。

    案發當天,林男除了謊報蘇澳鎮蘇濱路火警,另以匿名方式通報消防局,謊稱同個地點有老人跌倒,亟需救護車急救,檢察官認為犯行明確將他起訴,移送宜蘭地院審理。

    林男庭訊時辯稱,案發當天他有服用安眠藥與鎮定劑,當時住處有起火,但報錯路名。經過調查,林男住在蘇澳鎮永愛路,謊報失火地點在蘇澳鎮蘇濱路二段,承審法官勘驗報案電話紀錄,受理報案的消防人員一再向林男確認地址,林男重複陳報路名,應無誤報地址可能。

    林男後來坦承不滿楊姓房東想盡辦法要趕他走,內心有些恐懼,就打電話發洩情緒。法官認定林男刻意撥打不實救災及救護電話,而非服用藥物誤報地址,造成消防人員無端出動,浪費社會資源,犯災害防救法第53條第2項之明知為有關災害之不實訊息而通報罪,考量犯後態度不佳,並無悔意,處罰金40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3000元折算1日。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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