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姿妙一審有罪就停職 藍委吳宗憲建議提訴願或行政救濟
林姿妙因財產來源不明罪一審判刑後被停職,藍委吳宗憲(如圖)直指是修法疏漏。(記者江志雄攝)
〔記者江志雄/宜蘭報導〕宜蘭縣長林姿妙因犯「財產來源不明罪」,一審判刑被停職,檢察官出身的國民黨不分區立委吳宗憲認為,涉犯「圖利罪」二審有罪才停職,但財產來源不明罪比圖利罪輕,一審就停職顯然是立法疏漏,他認為林姿妙可提起訴願或行政救濟因應。
外傳吳宗憲是藍營下屆宜蘭縣長選舉熱門人選,他今天也參加宜蘭縣元旦升旗典禮,受訪時被問到對林姿妙涉貪一審判決的看法?他回說,此案目前只看到判決主文,要等判決書出來,了解全盤內容,才有辦法評論,至於停職處分,他認為是當年立法上的疏漏。
吳宗憲說,貪污治罪條例2009年曾修正,2011年再修訂,加入財產來源不明罪,但忘了回頭把1990年代制訂的地方制度法同時修正,造成刑責較重的「圖利罪」二審有罪才要停職,相對較輕的「財產來源不明罪」一審有罪就停職,法律人「一看便知道」修法過程中漏掉地方制度法。
吳宗憲進一步指出,依照地方制度法七十八條一項二款立法精神,觸犯5年以上重罪,才認為一審判決有罪停職,被列在貪污治罪條例六之一條的財產來源不明罪,屬於5年以下輕罪,從這幾個角度來看,確實是修法疏漏,換言之,修訂貪污治罪條例加入財產來源不明罪時,忘了回去修10年前所訂的地方制度法第七十八條。
一審判決後,林姿妙若收判決書,吳宗憲建議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法官如果發現是修法時的疏漏,也許會有其他處置。林姿妙因公務員共同犯對監督事務圖利罪被判刑7年、褫奪公權6年,公務員犯財產來源不明罪處2年6月、褫奪公權2年,特殊洗錢罪處3年6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6月、褫奪公權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