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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警誤擊斃女乘客 國賠748萬逆轉免賠

    桃園市警局八德派出所時任副所長曾沛恩,五年前深夜追緝酒駕拒檢逃逸的吳慶文,吳數度倒車衝撞警車,曾因情況危急朝吳車輛連開五槍嚇阻,誤擊後座楊姓女乘客致中彈身亡,檢方依過失致死罪起訴曾,但歷審均認定曾用槍符合規定,無過失,判無罪確定;民事部分,一審判應國賠七四八萬元,全案上訴,高等法院改判桃園市政府、警方均勝訴、免賠。可上訴。

    高院判決指出,吳男兩次倒車撞擊警車,已屬對員警施以強暴行為,且可預見吳會高速行駛逃逸,可能危害公眾的人身安全,加上吳又三次倒車,曾無法排除吳為逃逸不惜倒車撞他,危及其生命,依警械條例規定得使用警械。

    另曾是朝輪胎射擊,因車輛加速逃離等情況而誤擊楊女身亡,認定曾是在必要程度內開槍射擊,已盡注意義務,用槍未逾越必要程度,屬依法令的行為,改判不必國賠。

    二〇二〇年三月廿七日深夜,吳酒駕搭載李姓、蕭姓男性友人以及楊姓女友人,吳見到警車慌張逃逸,曾見狀追趕。吳駕車狂飆,並倒車衝撞警車三次,曾因情況危急,朝吳的車輛連開五槍,其中兩槍擊中楊女,送醫不治。檢方依過失致死罪起訴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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