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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桃園)自治條例過關 住都中心明年掛牌

    桃園市議會臨時會三讀通過市府所提的自治條例草案、修正草案。(記者謝武雄攝)

    桃園市議會臨時會三讀通過市府所提的自治條例草案、修正草案。(記者謝武雄攝)

    桃園市議會臨時會昨天三讀通過住宅發展處所提修正「桃園市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設置自治條例」案,預計明年第一季掛牌成立桃市住都中心,這是繼台北市、新北市之後第三個掛牌的直轄市,由市府扮演主動協助老舊建物或社區都更的角色,加速桃市都更進程。

    住發處長邱英哲表示,目前「桃園市社會住宅服務中心」將擴大為「桃園市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導入企業化管理模式,引入民間專業人才。

    邱說,好幾個海砂屋社區因為住戶不了解都更法規、權利義務、對建商不信任等,導致沒有進展,住都中心掛牌後,社區過半同意即可申請「公辦都更」,由專業團隊評估重建方案、試算財務、規劃建築量體;社區住戶達到七十五%同意都更,住宅處會協助模擬選配,協助公開招商,若招商順利,住宅處可擔任專案管理,若招商不順利,住宅處可任實施者。

    海砂屋補強或拆除 有新規定

    市府建築管理處所提「高氯離子鋼筋混凝土建築物處理自治條例」(俗稱海砂屋自治條例)修正案也三讀通過,海砂屋鑑定後分成成須補強或須拆除二大類,須拆除建物情況嚴重則「停止使用」,更嚴重則「限期拆除」。

    海砂屋自治條例也修正規定,桃園市若遇四級以上地震,停止使用建物須於一個月內重新鑑定,逾期未鑑定或停止使用建物仍有居住事實,可處五千元至六萬元罰鍰,限期拆除案件未如期拆除,可處三到六萬元罰鍰,上述兩種情況可連續處罰並斷水斷電。

    又,建物若出現白華、析晶、鋼筋腐蝕、混凝土剝落情況,所有權人有責任委託公正單位鑑定並送市府核備,但無罰則,也就是說新增或舊有的海砂屋,如果不主動提出申請,市府也無可奈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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