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路邊收費停車格 欠費10天將拖吊
桃園市路邊收費停車格,不時有久占且欠費情形,汽機車都有,車上夾滿厚厚一疊繳費單。(交通局提供)
7/5已上路 繳費有14天期限 第15天起張貼通知單提醒
〔記者鄭淑婷/桃園報導〕路邊收費停車格遭長期占用卻無法可管引發民怨,市府為此修正「桃園市公有停車場收費及管理自治條例」,增訂停放於路邊停車場同一停車格逾十日且未繳清停車費可逕行拖吊,已於本月五日公告實施。市府交通局表示,停車費繳納有十四天期限,若車主超過期限仍未繳費,會在第十五天張貼通知單十天,仍未移走將逕行拖吊,修法一體適用於汽、機車。
修法納管 希望改善長期占位
「桃園市公有停車場收費及管理自治條例」,過去僅對停放於同一公有路外公共停車場(指有設置柵欄)逾十日未繳費車輛可逕行移置,對於長期占用路邊收費停車格車輛則無法可管,只能透過欠費逾期未繳後移送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導致路邊收費停車格不時可見久占車輛夾滿厚厚一疊繳費單,車身早已佈滿厚厚的灰塵,部分車主可能因死亡或是入監執行等原因無法移車。
交通局表示,考量車輛久停路邊停車格無法源可處理,只能透過車主未繳交稅費罰鍰移送強制執行,但路邊停車格主要供大眾短期停車使用,長期久占已影響公眾停車權益,因此參考「桃園市公有停車場收費及管理自治條例」第十一條路外停車場欠費逾十日未繳的移置方式,在同條增訂「停放於路邊停車場同一停車格逾十日且未繳清停車費」可逕行拖吊,直接將路邊停車格納入管理範圍。
交通局說,停放於路邊收費停車格的車輛,有十四天的停車費繳納期限,修法公告實施後,若車主停放在同一停車格且超過十四天繳費期仍未繳費,於第十五天起算十日若未移車將逕行拖吊,除了會張貼通知單提醒車主,也會利用停車未繳費通知單,通知民眾儘速移置車輛。
吊走領車 要繳移置、保管費
交通局表示,若車輛被拖吊,車主領車前除須繳納移置費、保管費,機車移置費一五○元、保管費半日廿五元,汽車移置費八百元、保管費半日一百元,且須將積欠的停車費繳清,希望藉由修法提高路邊收費停車格的周轉率。
桃園市路邊收費停車格,不時有久占且欠費情形,汽機車都有,車上夾滿厚厚一疊繳費單。(交通局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