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次操控無人機闖桃機禁航區一度暫停班機起降 2男判無罪
圖為連姓男子操作無人機拍攝桃園國際機場附近的影像。(記者余瑞仁翻攝)
〔記者余瑞仁/桃園報導〕從事無人機買賣的台中市連姓男子,去年6、7月間多次與黃姓男子在桃園國際機場禁航區周圍操作無人機,一度造成桃機關閉跑道暫停航班起降,警方追查到2人逮捕送辦,桃園地檢署依違反民用航空法及刑法危害飛航安全罪嫌起訴。桃園地院審理認為,連、黃2人客觀上行為雖已危害飛航安全,但未構成「以強暴、脅迫或其他方法」危害飛安,屬於行政罰範疇,判處2人無罪。
檢警調查,62歲連男於去年6至7月間多次由35歲黃姓男子駕車至桃園國際機場,未向民航局申請核准於桃機禁航區附近操作無人機,闖入桃機周遭管制紅區範圍,其中去年6月29日下午,因無人機闖入禁航區,桃機一度關閉跑道暫停班機起降。桃機公司事後並發布新聞,指無人機闖入禁航區,恐與民航機發生碰撞,可能導致航機失事或重大意外,此行為嚴重危害飛航安全。
警方於去年7月25日上午11點50分許,接獲無人機防制系統通報代號3916的無人機違規於桃園機場禁航區飛行,員警於同日上午11點54分許在桃園市蘆竹區攔查到連、黃2人,隨後有民眾在蘆竹區三民路二段附近拾獲1架無人機交由警方處理,訊後移送偵辦。桃園地檢署調查後將2人依民航法危害飛航安全、刑法危害飛航安全罪嫌起訴。
桃園地院審理時,連、黃2人坦承客觀事實經過,但否認有危害飛航安全犯行。連男辯稱「操作無人機只是覺得風景漂亮,想空拍影像,但因訊號不穩定,無人機才失控飛入限航區或禁航區」;黃男辯稱「只是駕車搭載連男到機場附近,然後就在車內休息,不知連男操作無人機的飛行範圍」。被告律師也以民用航空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所稱的「其他方法」,其構成要件應達「強暴、脅迫程度」,主張連男的行為不存在以強暴、脅迫方式影響飛航安全的故意,無從以危害飛航安全罪相繩,黃男自然也不成立為共犯。
法官認為,連男操作無人機的行為雖已危害飛航安全,但民用航空法第118條之1第1款對此類行為規定課以行政罰鍰,而連男操作無人機闖入禁航區、限航區雖有危害飛航安全,但無證據足證連、黃2人有「以強暴、脅迫或其他方法」危害飛航安全行為,其行為僅屬行政罰範疇,審結判處2人無罪。可上訴。
連姓男子操作空拍機闖入桃園國際機場禁航區,桃機一度關閉跑道暫停班機起降,警方事後查獲連、黃2人涉案,查扣無人機。(記者余瑞仁翻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