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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高中生辱罵女老師並施暴 判決讓他須付出慘痛代價

高等法院。(記者楊國文攝)

高等法院。(記者楊國文攝)

2023/03/05 12:08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桃園市陳姓高中女老師3年前和邱姓男學生發生口角,竟遭他辱罵三字經,並使出暴力將她推倒跌坐在地受傷,陳女認為邱男已滿18歲,應負起刑事責任,對他提告公然侮辱罪、傷害罪,另外,因當時民事規定為20歲才算成年,邱仍是未成年人,因此對邱男和家長連帶求償17萬多元,刑事部份,邱男各被判處拘役20天、40天定讞;高等法院民事庭審理後,判已經是大學生的邱和家長須連帶賠償10萬6017元確定。

陳姓女教師提告指控,2020年9月23日下午,在任職的高中教室內,邱姓學生因和她意見不合,竟對她辱罵三字經,並突然出手將她推倒在地,造成她右側臀部及下背部挫傷、右肩及手腕挫傷。

陳女主張,事發後,她全身疼痛,先後前往醫院、復健科診所治療復健,另外,邱男已滿18歲,竟對她辱罵、使用暴力行為,不應再姑息,因此對邱男提告公然侮辱罪、傷害罪,並訴請他和家長須連帶賠償醫藥費和精神慰撫金共17萬6千元。刑事部份,邱男各被判決拘役20天、40天,均可易科罰金2萬元、4萬元定讞。

民事部份,現就讀大學的邱男表示平日打工收入少,用來支應生活費已相當吃力,無力再負擔賠償金額,邱的家長則指稱,其保險業務收入不固定,女老師求償金額過高。

高等法院認為,雖然今年起民法已修正為年滿18歲算成年人,應負完全民、刑事責任,但依據邱男在3年前行為時的民法規定,仍以年滿20歲才算是成年人,因此即使當時邱男已18歲,邱的家長仍應和邱負起連帶賠償責任。

高院依據陳女提出的診療費、復健費用,認定邱家應賠償6017元,此外,邱男出手推倒陳女導致她受傷,必須持續接受治療及復健,已造成相當程度的痛苦,邱家須連帶賠償精神慰撫金8萬元,加上邱對陳女辱罵三字經部份,邱家須連帶賠償精神慰撫金2萬元,判決邱家應連帶賠償10萬6017元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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