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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蘭嶼客輪如雲霄飛車驚魂 老婦暈船重傷獲判賠138萬

    往離島客輪常遇海象不佳,旅客易暈船。非當事客輪。(記者黃明堂攝)

    往離島客輪常遇海象不佳,旅客易暈船。非當事客輪。(記者黃明堂攝)

    往蘭嶼及綠島客輪常遇海象不佳,乘客暈船很常見,但一位老婦搭船到蘭嶼,如坐上雲霄飛車,暈船後離座要拿嘔吐袋卻因海象惡劣、船隻劇烈搖晃,導致其重摔造成脊椎爆裂性骨折及神經受損。高雄地方法院審理後,認定船公司及旅行社均應負起賠償責任,判決兩方須賠償陳婦138萬餘元。

    事故發生於110年間,陳婦參加高旗旅行社舉辦的蘭嶼行程,自屏東後壁湖搭乘龍鴻航業公司旗下的「綠島之晟」客輪前往蘭嶼。航行途中因海象轉趨惡劣,船隻劇烈起伏。

    陳婦因暈船不適解開安全帶欲拿取嘔吐容器,不料在返回座位時遭遇船隻巨幅搖晃,整個人遭拋離座位、臀部重摔,當場脊椎劇痛、雙下肢麻木無力。經緊急送醫及轉診,陳婦被診斷出第一腰椎爆裂性骨折、胸椎壓迫性骨折併發神經性排尿障礙等重傷,甚至留有永久性下肢機能受損及行動障礙。陳婦隨後向法院提告,要求船公司、船長、旅行社及隨團領隊賠償相關醫療、看護、勞動能力減損及精神慰撫金。

    法院調查發現,航行當日海象屬於中浪,依該客輪之船級證書規範,中浪條件下的最大容許船速應降至14節以下。曾姓船長在離港後多數時間仍持續以18至23節的高速航行,已明顯超越安全限速,屬於操船過失。法院認定曾姓船長與其僱用人龍鴻航業公司應承擔侵權行為及運送契約的連帶賠償責任。

    法院指出,消費者合理期待旅行社安排的旅遊服務具備安全性。高旗旅行社將海上交通交由龍鴻航業執行,龍鴻航業即為其「履行輔助人」,旅行社必須就履行輔助人的過失負起同等責任,因此亦須對陳婦的損害承擔給付義務。

    陳婦求償496萬餘元,法院認定她的醫療、精神、勞動力損害金額為217萬餘元,審酌陳婦明知海象不佳卻在航行中解開安全帶離座,自身亦有過失,因而減輕被告3成的賠償金額。而蔡姓領隊因登船前已為安全提醒,對船長超速無預見及控制能力,且事後協助救護,獲判免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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