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會通過毒駕一律吊銷駕照 致人重傷或死亡終身禁考
行政院院會今日通過「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33條、第36條修正草案、「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記者塗建榮攝)
為遏阻毒駕發生,行政院院會今日通過「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33條、第36條修正草案、「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增訂毒駕或拒絕毒測者,一律吊銷駕照,3年內不得考照;毒駕致人重傷或死亡,終身不得考照。
根據草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修法重點,主要針對檢驗方法的法制化,修正現行對特定人員採驗方式僅限於尿液檢體的規定,增列唾液採驗,以加強執行毒品防制工作。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方面,有四大修法重點:一、加重毒駕、拒測行為處罰,增訂毒駕或拒絕毒測者,一律吊銷駕照,3年內不得考照,不論車輛屬何人所有,一律沒入車輛。毒駕致人重傷或死亡,終身不得考照。
二、建立吸毒者預防性吊照機制,凡經警察機關確認吸食毒品屬實者,一律預防性吊銷駕照,2年內不得考照。三、在吊照期間再次違規上路,加重處罰。四、增訂毒駕同車乘客共同責任處罰。
法務部指出,現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33條規定,各主管機關對於所屬或監督的特定人員,於必要時得要求其接受毒品檢驗,惟現行規定採驗方式限於尿液檢體。鑒於近年毒品檢驗技術持續發展,不同類別特定人員的列管考量有異,現行僅得採驗尿液之規定,已難完全符合實務需要。為提升毒品防制工作效能,本次修正增列唾液為毒品採驗方式,以符合毒品檢驗的實務需求。
法務部強調,本次修正後將配合調整特定人員尿液採驗辦法,使各主管機關得依其業務特性規劃適當之檢驗程序及配套措施,以強化特定人員毒品防制工作,維護社會秩序及公共安全。
行政院發言人李慧芝在院會後記者會上轉述,行政院長卓榮泰在院會表示,面對新興毒品「依托咪酯」(Etomidate),已提出「加強查緝、源頭遏阻、重懲毒駕」三大面向及作為,已通過「刑法」及「陸海空軍刑法」修正草案,本週行政院會再通過「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草案,顯示政府打黑反毒的決心。
卓揆指出,昨天毒品審議委員會已將「依托咪酯」從第二級改列第一級,製造、運輸、販賣最高可處死刑。本處所提修法重點考量到毒品檢驗技術的發展,以及檢驗時效的要求,增訂唾液採驗,強化第一線執法人員的工具來嚴厲執法。
對於新增唾液檢測的考量?法務部次長黃謀信回應,採驗唾液是時效性考量,因為可以即時顯現是否施用毒品,現在因為有快篩試劑問世,準確度達到百分之百,所以增加唾液檢測增加時效性。
針對毒駕事件,若車輛是租賃車或偷來的話是否也會沒入?交通部次長陳彥伯說,行為人非出於故意或重大過失,不予處罰。如果是租賃車,已有善盡告知仍發生的話,就不予處罰。如果你的車被偷走,非出於故意或重大過失,也是不會處罰,但還是要看個案具體事實而認定,以上是行政罰法處理的方向。
